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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發部打詐納管TikTok等4業者 要求限期提報法律代表

青年日報
更新於 09月16日10:47 • 發布於 09月16日10:47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為配合防詐條例,數位發展部今(16)日公告,綜合考量平臺被利用在刊登詐騙廣告風險及使用者占比後,公告納管Google、LINE、Meta與TikTok等網路廣告平臺,要求業者在10月31日前,向數發部提報法律代表,以落實防詐義務。

政府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防詐條例)三讀通過,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配合防詐,數發部日前預告,訂定一定規模網路平臺計算基準,主要考量2點,首先,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的風險;其次,臺灣使用者占比,在平臺上臺灣每月獨立訪客數大於臺灣人口總數5%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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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發部公告,符合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包含Google、LINE、Meta與TikTok等4大業者,經營平臺分別有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與TikTok。如果業者不服處分,可自公告之日起30天內,提訴願書到數發部,數發部會再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數發部指出,公告符合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在10月31日前向數發部提報法律代表,及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法律代表資料包括法律代表的姓名、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未來若處理詐騙廣告事宜,就可透過法律代表與平臺溝通。

數發部表示,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如果網路廣告平臺沒指定與提報法律代表,被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依照第39條,可開罰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可罰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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