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間通過法律扶助法草案初審,修正第5條強制辯護案件審查規定及增訂第34-1條防檢濫訴條款。民間司改會等團體發聲明,指防檢濫訴條款設計草率,難以執行,另公設辯護人制度也有疑義,呼籲立法院暫停推動草案,待司法院重新提草案。司法院回應,公設辯護人成本從承辦案件量來看,最經濟,國家的花費也最少。
有法界人士表示,律師一審3萬,三審可領9萬,偵查中也可領錢,反觀公設辯護人一個月月薪約10至12萬元,每個月平均接1、20件案件。司法院今年招募8名約聘公設辯護人,月薪不到6萬。
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正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目的是要終止法扶目前「不排富」的亂象,回歸排富原則,立院修法的方向值得肯定,也符合社會期待。
而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必須委任辯護人,否則就程序不合法,因此就算被告有錢、開賓士車,但不願自行委任辯護人時,也必須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或由被告請法扶律師幫忙辯論。
司法院今年甄選8名公設辯護人,民間司改會等團體認為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已決議廢除公辯制度,主因是公辯要受法院監督管考,有難以獨立於法院外行使職務的疑慮。但司法院表示,實際上「公設辯護人的辯護品質和法扶或義務辯護律師一樣」。
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從案件承辦量來看最經濟,法院指定公辯替被告辯護也合法,而且還能迅速協助被告接受審理、裁判,最具效益,如今卻被反對者形容是「浪費公益資源」,和事實完全不符。
司法院因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而不再招考公設辯護人,但2015年立法院修正通過法院就偵查中的羈押審查,須採強制辯護,這是1999年當時無法預見的,考量偏遠法院不容易有律師前往,為儘快決定被逮捕的犯嫌是否羈押、滿足人權,才會甄選8名公辯,並不是為了擴大公辯制度而修改法律扶助法。
司法院指出,法扶目的主要在「扶助無資力者」,即使為符合強制辯護的法律要求,而由法扶律師擔任,也不應偏離立法初衷。這次修法就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的現行規定改革,出發點就是排富。
司法院連年捐助於十多億元給法扶基金會,尤其許多經費是用來支付「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而像死刑犯多半有3名法扶律師協助訴訟,迭引爭議。
高康邁 律師一個審級才三萬? 別逗我了
為什麼我請律師行情都6-12萬?
2019年04月18日17:43
4499-70 所以囉!被溫水煮青蛙方式對待?如同醫生一般,再不控管數量,悲劇是可能發生的?!台灣如此狹小却是醫學院密集度很高之地方!一年產生醫生有多少人?還不自醒嗎?
2019年04月19日00:46
Lawrence Lee 律師要靠本事賺錢,非要政府餵養
2019年04月18日21:17
chu 某很大很大金控證券處總管理處邱姓高層涉及非法秘秘網路監控全公司電腦手機
他連私人手機都監控
技術已經不用root只要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就可以監控到你的網路
2019年04月18日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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