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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國家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保障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行政院提出修正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的草案,昨(3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衛福部表示,其中「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三項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範圍,若相關系統在實體或資訊流通系統有被破壞等行為,如捐血中心和急救責任醫院的供水、供電、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屬實將處以重刑,最高裁罰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提出修正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的草案,採用一致的立法原則和模式,基於重要捐血中心和急救責任醫院的供水、供電、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在國家處於戰時或其他特殊時期,對於確保國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性以及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的承保和醫療服務,對於維持全民健康的重要性與「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是全國傳染病的通報、蒐集和分析疫情的重要系統,是執行傳染病防治,避免疫情擴散的關鍵因素,應確保該系統和其設施、設備全時期運作不中斷,因此增訂醫療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醫療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之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之二、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二。
本次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修法,重點主要分為2大部分:
一、實體設施方面:主要在保護重要場域與核心設備,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資通系統方面:主要在保護核心資通系統,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行為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刑度如下:
(一)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
(二)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