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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中慨、顏美珍詐領助理費案 判決出爐

澎湖時報
更新於 08月24日02:28 • 發布於 08月23日22:00
歐中慨、顏美珍詐領助理費案 判決出爐

●澎院庭長黃鳳歧說明判決內容。(李三祿攝)

(記者李三祿報導)議員歐中慨涉詐領助理費案,23日澎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1萬954元沒收。另外其妻顏美珍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助理蘇美鸞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助理呂佩燁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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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澎院判決書指出,歐中慨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7屆議員,顏美珍為其配偶,蘇美鸞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擔任歐中慨公費助理,實際薪資僅為每月3萬元;呂佩燁則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擔任歐之公費助理,實際薪資僅為每月1萬8,000元。

又指出,該4人共同以「浮報助理薪資」之方式,由蘇美鸞、呂佩燁提供帳戶,交由歐中慨檢附相關資料,向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補助費每月4萬元,而將每月補助議員助理薪資及春節慰問金匯入蘇美鸞、呂佩燁帳戶,再由顏美珍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蘇美鸞、呂佩燁3萬元、1萬8,000元薪資,詐得差額歐中慨挪為他用,金額合計111萬954元。

澎院表示,雖然歐中慨、顏美珍辯稱,蘇美鸞自願將薪資差額1萬元捐給歐作公益、呂佩燁薪資差額2萬2,000元分給另名助理陳春茶,但蘇美鸞證稱受顏美珍指示,將4萬元全數交給顏美珍,沒有同意捐贈差額1萬元;歐中慨、顏美珍亦自承當時助理為呂佩燁、蘇美鸞、歐松林、顏美珍4人,顯見陳春茶未擔任歐中慨助理事實,4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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