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今年初未繫繩帶4隻犬隻散步,其中一隻跑到蘇女繫繩的犬隻前互吠,蘇女要將狗拉開,卻不慎被繫繩絆倒受傷而引發氣喘。彰化地院近日審結,洪男依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台幣3萬元。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洪男今年初未繫繩帶4隻犬隻散步,當時蘇女也在該處遛狗;其中一隻犬隻隨即奔至蘇女飼養的犬隻前,2犬發生互吠情形。
蘇女為避免2犬打鬥,以繫繩拉開其犬隻,過程中被繩子絆倒,導致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踝部挫傷等,並誘發輕度間歇性氣喘,自行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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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男雖坦承沒有繫牽繩,但矢口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其辯稱去買早餐時,狗跟著他出來,後來蘇女的狗先叫,其中一隻狗就衝過去互吠,他跟著過去阻止,沒看到告訴人跌倒。
蘇女則說,一隻狗朝她的狗衝過來,2犬開始互咬打架,她想要拉開但拉不動,因她有繫牽繩,造成她在拉扯過程中絆倒,左腳扭到並跌坐地上無法起來,還導致她氣喘發作;對方有在旁邊喝止,之後才帶著4隻狗離開現場,她自行慢慢起來。
法官審酌,被告未確實使用繩子或適當方式對其犬隻加以看管,使其犬隻衝向告訴人的犬隻,而有互相攻擊行為,告訴人為避免犬隻相互攻擊而遭牽引繩絆倒,被告所為顯有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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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男犯後僅坦承未繫繩看管犬隻,否認蘇女因此跌倒受傷,雖有意和解,但蘇女認為洪男說謊,無意調解。彰化地方法院依洪男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台幣3萬元,可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