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新北市民政局今(20)日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市政會議通過。民政局指出,草案經綜合多年管理實務經驗,並參考其他縣市相關法規後制定,期透過殯葬管理之法制化,保障殯葬消費權益及補充相關法令不足處,推動新北市殯葬文化的優化。
民政局表示,隨著喪葬觀念的改變,為鼓勵市民以多元環保葬方式回歸自然,並確保有限殯葬資源之合理應用,參酌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其他五都之使用年限規範,自治條例第4條訂定公立公墓使用年限為7年(倘有特殊事由得另延長至多3年),第5條訂定公立納骨塔骨灰(骸)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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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市民關心送葬隊伍噪音管制,第7條則規定,若業者或其受僱人違規於公告路段,使用法器、樂器、相類器具或擴音設備製造聲響致妨害公眾安寧,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對於情節重大者,更可令其一年以下期間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
而第14條也規範殯葬設施及服務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及評鑑,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1萬至3萬元以下罰鍰。而15條亦明定,若有公司或商業未完成備查程序即代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則可處新臺幣6萬至10萬元罰鍰。
其餘條文也針對私立殯葬設施最小面積、殯葬設施使用管制、屍體處理期限等訂定相關規範,草案於市政會議通過,將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後,並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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