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副所長追酒駕開5槍「乘客中彈亡」 過失致死判無罪、國賠748萬

鏡新聞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 鏡新聞
警分局副所長遇酒駕男拒檢逃逸,開槍導致後座女乘客身亡,桃園地院判無罪。(示意圖)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間追緝酒駕車輛,因吳姓駕駛拒檢逃逸並3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姓副所長連開5槍嚇阻,導致後座楊姓女乘客不幸中彈身亡,曾姓副所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1日以「未逾越必要程度」判無罪。楊女家屬提出國賠告訴,桃園地院3月判賠總金額74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回顧全案,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許,曾姓副所長執行巡邏勤務時,看見48歲吳男酒駕載著李姓、蕭姓男性友人及楊姓女友人上路。吳男面對警方攔查試圖逃逸,撞上建物牆面後重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2次,撞出空間之後再度倒車準備右轉逃離現場。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曾姓副所長見狀從車輛後方連開5槍試圖阻止吳男竄逃,其中2槍從後車牌處射入,擊中後座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處,楊女臟器受損出血身亡。檢方認為當時曾姓副所長與其他員警的生命、身體沒有遭受迫切危害,為了逮捕酒駕開槍造成他人死亡,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後認定,吳男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且曾姓副所長射擊的子彈,都是向下角度射擊,目標並非是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而是要讓車輛喪失動力,認為他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無過失判無罪。

楊女家屬另外提國賠告訴,桃園地院判桃園市政府賠償楊女父親35萬元、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元、楊母99萬元,小孩分別128萬元、174萬餘元,總金額約74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立即加入鏡新聞LINE官方帳號,隨時掌握熱門話題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留言 325
  • 豆腐
    應該叫酒駕的賠吧⋯⋯
    6小時前
  • Eva(蕭)
    憑甚麼國賠??會坐在同一車都是爛咖!賠給垃圾幹嘛
    7小時前
  • 廖志明
    檢座親自帶隊攔查,法官親自帶隊攻堅,這邊抓那邊放,還嫌警察給你們找麻煩。
    7小時前
  • 許智評(艷紅蕃茄園)
    無罪判什麼國賠?是在哈囉嗎?
    6小時前
  • 浪費我的稅金?
    6小時前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