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立院初審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掌10事項下設全民運動署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11月28日05: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28日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朝野立委力挺成立運動部,最終初審通過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並於會議結束後於場中合影。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攝 113年11月28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明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等,特設運動部,掌理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的研擬等10款事項,也規定運動部設全民運動署。本案須交黨團協商。

為籌組運動部,行政院會10月17日通過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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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共有29個版本,朝野立委力挺成立運動部,絕大多數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未有條文保留。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在會中數次表示,法案審議完竣後會交給院會,「中間還會經過朝野協商的過程」,立委們還有時間可以把後續蒐集到的各種意見,做更完整的補充。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的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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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運動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運動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不過關於運動部的掌理事項,立委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內容有些許差異。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希望建立運動博物館等文化歷史保存紀念場館,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則透過附帶決議,認為在運動部成立與教育部組織法修法後,專任運動教練的主管機關,應隸屬於新成立的運動部較為妥適。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提到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的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以及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的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等。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希望在運動部的掌理事項中,增訂「保障運動產業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民進黨立委陳秀寳所提版本,則有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的協調等文字。

經在場立委討論後達成共識,通過修正動議。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運動部掌理事項有10款,包括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的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以及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的培育;職業運動的輔導;運動文化記憶的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的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運動部掌理事項也包括,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的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以及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的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聯席會議討論過程中,也通過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所提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研議新增11月24日為「台灣棒球紀念日」。(編輯:翟思嘉)1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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