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台中李姓男主管在公司茶水間連續2次強吻女下屬,事後遭對方提告求償6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認定,李男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判決應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與被害女子為同公司員工,李男擔任主管職務,2023年8月26日下午4時50分左右,他在茶水間外與女下屬相遇,竟然色心大起,趁機將對方逼至角落,以身體阻擋去路,更強行親吻對方嘴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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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下屬極力反抗,但李男卻變本加厲,再度強吻得逞,導致女方身心受創,後續不僅感到噁心不適,甚至嚴重影響日常生活,憤而對李男提告,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李男雖承認犯行,但辯稱因刑事案件已向公司借款,每月需償還2萬元,加上需負擔房貸、車貸及扶養母親,無力負擔高額賠償,因此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法院調查發現,李男的行為已在刑事庭被判有罪,確定處有期徒刑6個月。法官審酌,李男月收入約6萬元,但仍具有一定經濟能力,且其行為嚴重侵害女下屬的性自主權,造成心理創傷,最終裁定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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