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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外遇合法化,開啟台灣大離婚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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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梅天禮
憲判字四號若落實修法或對弱勢配偶不利。(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日,各大媒體與 YouTube 頻道以「乾淨分手」為題,誤導民眾對112年憲判字四號解釋文將外遇合法化的認識,帶風向模糊此次《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的核心爭議。這項修法即將送立法院審議,勢必將引發台灣進入「不負責任的大離婚時代」危機。

儘管輿論焦點集中於贍養費問題,卻忽略了這項修法是允許只要一方「五年內分居三年」(自己可累加)即可單方面提出離婚的荒謬修法。此對台灣婚姻制度造成的重大變革。更嚴重的是,這項修法勢必對弱勢女性配偶、同婚同民法的LGBTQ族群及身心障礙者配偶的婚姻權益構成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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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民法》修法源自於112年3月24日大法官釋憲(憲判字四號)明確界定「一方有責,一方無責」解釋範疇,因分居一定期間,認為有責一方不能提起離婚是違憲。至同年12月24日,高等法院私下擴大釋憲範圍,又將「雙方有責」納入判例,使憲判字四號原本未涵蓋的範圍變更大。隨後,法院未經立法程序,便依釋憲解釋文進行判決。之後法務部提出的修法版本,最終簡化為行政院版本,進一步強化了有責配偶的權利,卻讓無責配偶的保障回到舊有婚姻制度框架。

回顧112年憲判字四號解釋文公布後,法院在未經修法下,就以憲判字裁決二三十件離婚案件,再對比行政院版本對無責配偶保障的削減,可以看出此次修法的真正受益者究竟是誰。大法官釋憲明確指出,若兩年內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依該意旨判決。然而,在法院已經違反程序正義、缺乏明確分居標準及配套措施的情況下,112年就已經出現被強制判決離婚的受害者。

更為嚴重的是,在相關家事案件中,無責配偶對另一半外遇的激烈反應或分居,也可以被法院認定是可歸責。根據憲判字四號解釋文以及即將修法的《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無論無責配偶有無過失,一方外遇者都可以以憲判字四號的1052條第二項提出離婚,並且透過法律合法在離婚案件中勝訴。沒有過失的無責配偶則必須支付外遇者提出離婚之訴的訴訟費、財產調查費及裁判費,莫名置於無止盡的訴訟審理。一旦有外遇配偶想濫用此法條,可事先轉移財產,無責配偶不僅無法獲得經濟保障,還可能因信任或家管的經濟困境、負擔不起法律訴訟費用而陷入負債,最終因無法給付甚至吃上牢獄之災。而先前婦女團體主張的「經濟安全」應當優先於「離婚自由權」的主張,如婦女新知、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根本在政院民法修正版中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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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防止外遇行為合法化,並避免進一步侵害無責配偶的權益,建議藍白立委應透過嚴格立法,制定具體條文,以確保婚姻制度的公平與正義:

1.明確無責配偶保障——依憲判字四號判決,原本是「無責配偶」,現在高院自行提出的「雙方有責」概念的憲判字四號。只要是憲判字四號判決,都應該全部視為「無責」並溯及既往。相關訴訟費、婚後財產調查費、與裁判費都應該有以憲判字提出的有責配偶負擔。

2.設立「酷苛條款」——以憲判字四號解釋文判決案件,未將離婚條件與經濟狀況同時審理,視為無效。若無責配偶離婚後將面臨經濟困境,法院不得准許離婚,並應追溯既往。

3.剩餘財產分配明確化——避免額外調查程序,直接確定婚後剩餘財產名冊,無責配偶即取得二分之一,以確保財產公平分配。

4.強化家庭生活費保障——對於憲判字四號判決者,即便一方無責或因情緒反應被視為有責配偶,仍可要求家庭生活費強制支付。

5.贍養費支付義務強化——明確規定贍養費計算方式,基於剩餘財產分配所得,再以二分之一作為基準,並確保贍養費為「應支付」,而非「得支付」。

6.就業減損費補償——針對婚姻對職涯發展的影響,提供明確補償機制及具體計算公式,以確保無責配偶的經濟保障。

7.限制法官裁量權——嚴格立法及具體法條,避免法官恣意解釋條文,濫用裁量權,防止特定群體受惠於司法漏洞。因為憲判字四號已經明確認定「一方有責,一方無責」。(推薦閱讀:王如玄觀點:畫錯問題重點的民法親屬編修法

這些嚴格法規的制定,旨在平衡112年憲判字而修改的《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遭恣意濫用的可能,確保無責配偶能獲得應有的法律權益。否則,國家司法介入,無視無責配偶權益,將進一步工具化女性,甚至對其因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而被污名化的「李靚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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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6
  • (34)
    外遇只是沒有刑事,但我看所有法官判決還是挺婚姻制度的,一堆外遇還在瞎扯性自主?還不是得賠錢,只是我覺得金額可以再高一點,這社會真的亂七八糟的!
    1天前
  • 黃榮杰
    應該是民進黨執政後開啟了台灣犯罪合法化的全面犯罪時代!
    1天前
  • yoyoyo Huang
    有責一方不能提起離婚是違憲??? 犯錯的一方沒辦法提離婚是違憲??? 三小??? 五年內分居三年就可提離婚,那外遇的老公或老婆,主動搬出去三年,或是把對方趕出去三年,然後再提離婚,那就很爽了啊 法律真的是在保護壞人沒錯耶!之前的那批大法官真的在亂搞,是打算把台灣搞垮?
    1天前
  • 建工肉舖攤
    去看一下中國新的結婚法律好像是不是自己賺的錢離婚無法得到很好啊一堆自以為是的很厲害
    23小時前
  • 誠志
    婚後務必要對婚姻和家庭忠誠、負責、珍惜,絕不可有婚外情、嫖、性侵、亂倫等邪淫惡業,更不可破壞他人婚姻家庭,因犯邪淫會對我們的身心、工作、婚姻家庭、人際、運氣、財運等帶來嚴重的危害,也等同不孝,若有犯必須痛懺和永不再犯,同時勸他人戒邪淫,和助印流通戒淫善書例如《壽康保鑒》、《陰律無情》。 萬惡淫為首,百善孝為先。 願全天下的婚姻家庭都幸福美滿。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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