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陳姓及55歲劉姓男子因多次酒駕,分別被法院處有期徒刑6個月與5個月,今兩人向新北地檢署聲請公共危險案件易科罰金,遭檢方拒絕,認為兩人先前涉犯公共危險罪已易科罰金,卻未能使人改過自新。新北地檢署強調,針對酒駕,5年內3犯及歷年累計4犯以上者,原則不准易科罰金;另針對偵查中案件,將從重、從速偵辦,原則起訴並具體求刑6月以上。
新北地檢署指出,陳姓男子分別在2009年、2016年與2020年都有過酒駕紀錄;去年8月他再度酒駕被逮,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他今天向檢方聲請易科罰金,檢方認為他多次酒駕,應知酒駕對用路人風險,卻不能改掉惡習,顯見先前易科罰金無法使陳男悔改,依刑法41條第一項不准。
劉男則是在2003年、2005年與2007年、2011年均有酒駕前科,去年2月他再度酒駕,被處有期徒刑5月,他今向檢方聲請易科罰金,同樣被檢方依刑法41條第一項不准。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新北地檢署指出,近期酒駕傷害頻傳,鑒於酒駕危害用路人甚鉅,更可能造成他人傷亡、衍生家庭悲劇,新北檢今決議將貫徹法務部及高檢署嚴懲酒駕政策,酒駕5年內3犯、歷年累計4犯以上者,原則不准易科罰金;偵查中案件,要從重、從速偵辦,原則起訴並具體求刑6月以上,以期能有效嚇阻酒駕行為。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