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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東山再起卻拈花惹草 正宮氣瘋!活逮無良尪帶小三進摩鐵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10日23:20 • 尹維源

女子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當年各自離婚後遇見彼此,有感歲月有限,就結婚共度餘生。她得知阿國年輕時事業失敗後,就一直懷才不遇,便屢屢投資其事業助東山再起,但阿國卻見異思遷。當他發現阿國與女子歡歡(化名)去汽車旅館時,就請警方協同到場,果真2人有不正當交往,憤而提告連帶賠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小萱控訴,當天她發現阿國與歡歡一同進入汽車旅館,就趕緊打電話報案並由警方到場協助,因而取得2人共同侵害她配偶權的相關事證。也因為2人所為,導致她的精神十分痛苦,因而憂鬱導致無法成眠,也因此產生自我懷疑、責怪及貶抑等反應,更萌生輕生念頭。

阿國與歡歡辯稱,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之權利。縱然認定小萱可依侵權行為提起本案訴訟,但他們是在爬山時認識後並交往。之後某日2人去用餐時,因為歡歡身體不適,才會去汽車旅館休息,交往期間未曾發生過性行為,而且不到1個月就被發現,自此已經斷絕往來,情節並非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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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們認識的時間並不長,僅有短暫且表面的交往,並未產生任何深厚的情感聯繫,因此無法理解如何在短時間造成小萱家庭的傷害。況且2人交往期間,歡歡並不知道阿國有家庭,或是他的婚姻狀況,更不存在破壞小萱家庭之情事。

法官考量,阿國與歡歡交往並成為男女朋友,不論2人當天進入汽車旅館的初始目的為何,也不論在之前或當天是否有發生行為,一同前往汽車旅館的行為,已達與發生性行為相當之嚴重程度,更再重重打擊小萱與阿國的婚姻關係,自然構成侵害配偶權利的侵權行為。

法官審酌,2人無視小萱與阿國多年間的婚姻,所為確已破壞小萱與阿國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不法侵害小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向阿國與歡歡請求連帶給付40萬元,尚屬公允,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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