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6月21日
二、受裁罰對象: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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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7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億泰公司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向該公司提出111年度股東常會議案,惟億泰公司未將所提議案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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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