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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問職場霸凌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0年12月27日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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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同事在辦公室當眾罵我“你是神經病”,之後又再另次罵我“不要臉”(有被錄音到),因此我提告“公然侮辱罪”,曾調解會2次破裂未果,請問這樣的罪名可能成立嗎?我該注意些什麼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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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是在辦公室內,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對您有「神經病」、「不要臉」等言詞辱罵的行為,確實是有機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建議您提醒對方,即便不願意在調解程序賠償給您,您一樣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對方除了必須罰錢給國庫,對您仍必須負擔賠償責任,並不見得比較划算,看是否能夠提高對方的和解意願。如果仍無法達成和解,建議您在檢察官起訴之後、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Q:請問職場霸凌的官司有可能勝算嗎? 我們是一家美商公司而公司也經常性的提倡同仁們遇到不公不義違反商業道德的事,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因此有心人事(員工)夥同公司HR針對某員工長期霸凌,請問你這樣的官司,會有勝算嗎?

A:因為您對於霸凌的具體事實陳述的並不明確,但如果確實有霸凌的事實,建議您先行蒐證,並向上級反應、向主管機關申訴。若是進入訴訟程序,則可以依民法第184、195條等向霸凌者請求賠償,另可以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若有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也可能須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Q:主管利用職務關係 常常對他不滿意的員工口出惡言,說些難聽的字眼 員工提出辭職,反說員工沒職業道德⋯

A:主管在公司內辱罵員工的行為,有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等罪嫌,建議蒐證後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得於2年內請求損害賠償。如若是在私下進行言語霸凌,導致員工精神受創,則可於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Q:職場遭遇霸凌 已經在現在的職場任職10年了,最近屢受新任主管言語霸凌,但唯一有證據的是一段對話,錄製的背景是與主管爭執過後,主管要求從今以後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只要在座位上坐著,公司會給付底薪,請問這樣有構成被霸凌的要件嗎? 可以提出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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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謂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依所述,主管似有刻意冷落、孤立員工之行為,但因職場霸凌的形式及成因多元,每個個案情形均不相同,故法院仍會進一步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會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綜合審酌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之程度,另要證明此行為是持續性而非偶發性的,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的蒐證。

Q:陳律師你好,謝謝你們最近拍法律相關內容,我最近遇到一個狀況想請問您。我從事補教業,有一個主任他說話的內容和態度,讓我壓力很大,壓力大到4天沒睡好,想到主任說話的內容和態度,我就覺得無力感,假如我去看醫生後需要吃安眠藥或吃精神方面的藥物,我可以跟公司(主任)提精神賠償或醫藥理賠嗎?

A:若有醫師的診斷證明,確實是可以證明您的精神有受創的事實,但是否與主任的言行有因果關係,可能還需要做進一步的舉證,另外,也必須客觀審酌主任的言論,是否已超出一般人心理及生理所能夠負擔之程度,如果一般人處於相同情況,並不會受有精神傷害的話,求償上恐怕較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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