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憲法法庭開救命機會 檢察總長成死囚翻盤關鍵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09月21日02:12 • 發布於 09月21日02:11

憲法法庭今(20)日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認為死刑是剝奪生命的最嚴重刑罰,必須符合最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件。大法官認為,僅限於直接故意殺人且情節最嚴重,在最嚴密的程序保障下,才能判處被告死刑。

憲法法庭也特別指出,若死囚認為自己的犯罪情節,不屬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或審判過程未踐行本次判決要求的程序保障,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自行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屬於刑事訴訟特殊救濟程序,跟一般的上訴不同,非常上訴只能由檢察總長提起。若檢察總長認爲,對被告不利的刑事確定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推翻原判決。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如果最高法院認同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理由,可能會將案件發回更審。而更審法院須踐行更嚴謹的程序,始得判死。37 名死刑犯是否有翻盤機會,將取決於檢察總長。

檢察總長是否為死刑犯提出非常上訴,有待觀察

憲法法庭雖然判決死刑合憲,但這並不代表死刑犯會立即被執行。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死刑執行根據《死刑執行規則》,必須由最高檢察署陳報案件到法務部,由法務部審核、令准後,才得以執行。換句話說憲法法院的判決,與法務部是否會立刻執行槍決,並無必然關係。

不過《死刑執行規則》也規定,若有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中,法務部不得於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

換言之,只要檢察總長為提起非常上訴,死刑犯就不會被執行死刑。不過檢察總長是否會為所有死刑犯提出非常上訴,仍有待觀察。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指出,目前 37 名死刑犯中,大部分均非直接故意殺人,即便被法院認定是直接故意,是否屬「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也須進一步確認,認為法務部應停止執行死刑,也呼籲檢察總長協助 37 位死刑犯提起救濟。

法務部長表示,既有 37 名死刑犯身分不會改變,將依《監獄行刑法》繼續收容,會將相關卷證送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表示,已針對判決結果開會討論,將依據判決研究個案,如有不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或刑事程序不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將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將仔細研究死囚個案偵審過程,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是否符合判決要求,也會向最高法院協商調取資料,確認死刑犯判決是否符合一致決規定。

死囚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情形,最高檢將等待修法完成後研議情形提出非常上訴。

而針對因「唯一死刑」而被判死的兩名死囚黃春棋與陳憶隆,最高檢表示,將直接依憲法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

死囚未必能順利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依據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死刑限於「最嚴重罪行」。因此,如果死刑犯認為自己的罪行未達最嚴重,卻遭到判處死刑,可請求檢察總長為自己提出非常上訴。

此外,如果死刑犯過往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法庭在判決中要求的最嚴格保障,例如三審沒有獲得強制律師辯護、三審沒有言詞辯論,或是在歷審判決沒有一致決、嚴重精神障礙仍被判死等等,也可以以此為由請求非常上訴。

然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汝擔憂,許多死刑犯過去多次請求非常上訴,都遭拒絕。然而像王信福與邱和順等冤案,都只能主張犯行非「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提起非常上訴。未來檢察總長是否會改變過去見解,認為他們行為並非情節最嚴重,有待觀察。

依據法務部統計,過去十年共有 25992 件案件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其中僅有 10 % 的案件被檢察總長接受後提起非常上訴。而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中,僅有 3 %的案件,獲得發回更審的機會。

依據判決結果,至少有 5 名死刑犯可依據其他理由請求非常上訴。

例如黃春棋與陳憶隆兩人因犯下擄人勒贖撕票,於 2000 年死刑定讞。當時的《刑法》規定擄人勒贖撕票唯一死刑。該規定在本件憲法判決中被認定違憲,可據此請求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此外,沈岐武 、林旺仁、林于如在審理過程中,也出現因精神障礙導致自我辯護能力不足之情形,依本件憲法判決不可判處死刑,也可據此請求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其他的案件,則必須透過主張「沒有一致決」或「不是最嚴重罪行」,爭取非常上訴機會。法界認為,過往判決有無一致決,處理上較為客觀,可能會是比較容易的主張方式。

李明汝也批評,針對調查審判過程違反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甚至涉及酷刑的案件,憲法法庭並未指明救濟途徑,令人遺憾。

法律白話文運動|記者崔家瑋、白廷奕、楊貴智 圖片來源|最高檢察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