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濬明和威倫都是地中海社區的住戶,二人曾經為了威倫的寵物狗半夜狂吠影響濬明睡眠品質而產生嫌隙。一日這兩人在社區中庭相遇,濬明一想到自己昨天晚上被狗吵到睡眠不足,盛怒之下就對著威倫大罵「Fxxk you」、「毋呷囝(台語)」
法律分析
Q: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
A:差別在抽象的謾罵或具體的事實!
我們要先來區分一下什麼是公然侮辱和誹謗,刑法第309條是公然侮辱的規定,而公然侮辱它所保護的是對自己名譽的內在感受,也就是依照社會通念,對方罵這句話會不會造成你的心靈受到嚴重打擊,而且必須是抽象的謾罵。所謂的抽象謾罵,例如對著別人說:「╳你娘」、「賤人」⋯⋯等等你想得到的謾罵都包含在內;相對的,誹謗則是在保護個人的對外名譽,涉及大眾對個人的評價,對方所講出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例如捏造「已婚帥哥某某某帶七十歲婦人上汽車旅館」的報導刊登出來,由於已經具體陳述了一個事實來詆毀帥哥的名譽,因此屬於誹謗罪的範疇。
Q:沒有其他人看到就不算公然?
A:X,「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就算公然!
公然侮辱的要件,除了有侮辱的行為外,還必須是「公然」。所謂的公然,就是指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也就是大家都有可能看到、聽到的情況,就算當下現場沒有人也可能成立,例如四下無人的小巷,或隨時都可能有人走進來的辦公室,縱使罵人的當下可能旁邊沒有其他人在,但在法律上這些地方都算是公然。但如果透過私人的信件,或在電話裡面罵人,因為其他人都無法聽到或窺探到,這樣就不算公然了。比較有爭議的是在私密的群組或是網路社團上,貼一些侮辱人的言論,這樣算公然嗎?假設這些群組、社團的人數眾多,就有可能被認為屬於公然的範疇,但多少人才叫眾多?這就要留待法官判斷了。
最後回歸本案,案發地點在社區中庭,是一個大家都會經過的地方,所以符合「公然」的要件,而濬明對著威倫罵「Fxxkyou」等語,屬於抽象的侮辱,所以最後當然會成立公然侮辱囉。
作者簡介-黃彥凱
台北大學法律碩士,司法官學院第53期結業,現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本身是個3C宅,興趣是漫畫跟電動。自認是PTT資深鄉民,登入次數將突破4000次。喜歡攝影但都用手機拍照,喜歡騎單車但都在室內騎飛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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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編輯精選好書《一紙對付壞鄰居:大家都可以自己依法解決的公寓大廈糾紛》】
出版社:FUN學創意生活廣場
作者:黃彥凱
繪者: Dot‧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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