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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8月20日08:52 • 發布於 2021年08月20日08:45
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違者可罰2萬到100萬元,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違者可罰2萬到100萬元。有雇主因為違反規定被裁罰,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為此做成第807號解釋,宣告該條規定「違憲」,即日失效。

大法官指出,該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即日起失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將於稍後說明解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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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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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12
  • Yen-Ting Lin
    我當時也覺得這條超不公平的,夜班全部男生在輪,女生憑啥不用?
    2021年08月20日09:47
  • Je m'appelle Junhui
    服兵役怎不違憲?
    2021年08月20日09:46
  • 瑪莎
    去你媽的 可教化才是違憲啦 法官根本社會毒瘤
    2021年08月20日09:49
  • 🌷洪炳花🌷
    有這條文?我看很多上夜班的女生啊,所以說之前勞工局都在混。沒去抓哦
    2021年08月20日09:54
  • 阿群
    幹,那強迫人民快篩,又允許老闆可以不給薪水怎麼不是違憲,違法?
    2021年08月20日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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