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違者可罰2萬到100萬元。有雇主因為違反規定被裁罰,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為此做成第807號解釋,宣告該條規定「違憲」,即日失效。
大法官指出,該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即日起失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將於稍後說明解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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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違者可罰2萬到100萬元。有雇主因為違反規定被裁罰,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為此做成第807號解釋,宣告該條規定「違憲」,即日失效。
大法官指出,該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即日起失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將於稍後說明解釋內容。
李俊葦 太好了平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2021年08月24日06:30
范志強 那要如何裁罰勞動部?
都實施那麼久了。
2021年08月23日06:45
€ŘƗҜΔ🎖️ 女性要選擇什麼時段工作這純屬個人意願,難道晚上女人就要閉門不出喔⋯⋯
2021年08月21日06:26
吳康 違反女性工作權##,第49條本身就能協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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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 copy from 網友
如果以上為真 這個法官果然神奇 沒事找事
原來的法律 既保護了女性的安全 又保障了她們的工作權
2021年08月21日04:57
翔 那在GG顧設備的女性是不是也違法了? 大法官! 用點腦可以嗎?
2021年08月20日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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