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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助瓦解3大販毒集團!卻一同被關 監院認蒙冤內情曝光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6月17日12:40 • 發布於 2024年06月17日12:40
「臥底」線民遭判重刑一起被關,監察院調查認定線民「蒙受冤抑」。(資料照)

〔記者劉人瑋/台東報導〕臥底臥到被當同夥一起就逮。幾年前檢警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間接瓦解國內3大販毒集團,但因當時偵辦單位疑似「聯繫不佳」,最後「臥底」線民遭判重刑一起被關,經相關人士奔波,監察院調查認線民「蒙受冤抑」,高檢署據此提出再審。

2019年,檢警、海巡在海上查緝最大宗的安非他命走私案,當時法務部也肯定這起毒品案從剛開始掌握線索。而本案甚至瓦解國內3大販毒集團「南霸天」林孝道走私團夥,逼著幾名跨國毒梟倉皇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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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透過檢警當時偵辦內容發現,案件總在關鍵時間點移給另一人或單位處理,但其中卻難以認定嚴重瑕疪,例如原本最早與臥底線民接觸的分局,後來因長官要求,移交另一分局處理,臥底身分就被放在一旁,而甚至運毒集團一行人被逮當時,指揮偵辦的檢察官剛好出國,接手檢察官又不熟悉內情,臥底又再次被落下,也無法疾呼「我是自已人」的情況下一同被關。

再者,監察院認為,承辦檢察官、警方、海巡間的認知和溝通問題,導致線民未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其當臥底(污點證人)證明,直至遭到法院重判,實有冤抑,應給予救濟,並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判決(95年間,屏東118支長短槍走私案),進一步說明,在台灣,雖然尚未引進此一法制,但實際上仍存在於我國刑事偵辦中,而將線民沒有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當臥底的疏失轉嫁線民,「是否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通念? 」

高檢署認為「線民之角色埋伏臥底,以協助警察機關執行集團性犯罪偵查甚明」,且「檢察官事先同意,僅為形式要件,線民為實質應受保護之證人」,「線民」應受無罪或免刑判決,因此依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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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58
  • NONAME
    1。臥底法沒過。不得派人臥底查案. 儍長官 2。此人 賴要特赦. 歸隊. 藍綠提案。臥底法. 重點快做. 辦案人員的生死欸. 30年前就討論! 為何香港能做。我們在擺爛. 各單位都會派人臥底. 回來重判。你要去嗎? 不入忠烈慈。自己埋 國會法別再覆議. 無聊。
    2024年06月18日10:35
  • 李源
    可悲 好人關進去,壞人放出來 幫綠蛆做事的下場
    2024年06月18日10:35
  • 李有仁
    好萊塢最喜歡的題材,翻拍大賣
    2024年06月18日09:16
  • Jingle Cloud
    好好笑 全部被判刑被關嶽中 只有你不裡面 那不就是反証.你是爪耙子 關一下再出來吧!
    2024年06月18日09:11
  • 好好
    這招不錯,到時候誰被放出去,老大就找人處理。
    2024年06月18日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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