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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出租掛廣告 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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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11月29日09:24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7日09:30 • 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11月地價稅開徵,即將進入尾聲。但對於房屋外牆,若出租給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使用,房屋稅以及地價稅,是否還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屏東縣財稅局為民眾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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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局表示,房屋稅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因此將房屋外牆出租,供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因未占用原有之居住使用空間,也沒有改變原來住家使用的情形,所以仍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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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只出租外牆,而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之規定,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遷入,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房屋基地,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不會因為出租外牆,而改以一般用地課徵。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上述情形,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務必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享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度地價稅繳納期限,因11月30日適逢假日,因此順延至12月2日,若如果民眾仍未繳納稅款,請把握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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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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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07日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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