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辛勤的工作,身故時或有遺留財產,針對遺產之繼承,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二大類,如果被繼承人(子或女)於生前立有遺囑,則應依「遺囑」,決定繼承人及繼承比例但是不能侵害特留分。而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遺囑,就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據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配偶的繼承權與應繼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一
狀況
財產分配
配偶有子女
則與子女均分遺產
配偶沒有子女
則與配偶之父母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所餘遺產二分之一由配偶之父母繼承
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
與配偶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所餘遺產二分之一由配偶之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或兄弟姊妹
則與配偶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惟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所餘遺產三分之一由配偶之祖父母繼承
配偶沒有子女,也無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遺產全部由配偶繼承
2、女兒是否擁有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女兒當然有繼承權。
而萬一女兒死亡,其子女仍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萬一是女兒不想要繼承父母親的遺產,民法第1174條則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
3、胎兒的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胎兒並不是有繼承權,必須視其將來自母體出生時,是否為非死產,始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遺產事務的處理,母親是胎兒的法定代理人。
4、離婚的配偶有繼承權嗎?
已離婚的男女,在法律上已無婚姻關係,也就不再是配偶,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已離婚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5、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在法律上並沒有婚姻關係,不是法律所指的配偶關係,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6、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對於養父母之遺產,自有繼承權。養子女之子女,亦有代位繼承權。
7、私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一順序繼承權,被繼承人的私生子女即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
8、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無血親關係,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之一,繼子女並無繼承繼父母遺產之權利。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如果有法律的收養關係,「繼子女」之法律身分即同「養子女」之身分。
養子女對養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被繼父母收養的繼子女當然有繼承繼父母遺產之權利。
相對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若有法律之收養關係,繼父母也是繼子女遺產之第二順序繼承人。
身故時或有遺留財產,針對遺產之繼承,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財顧達人永才老師認為,除了透過遺囑繼承是一個好的方法之外,身故保險金的指定受益人也是一個非常好的方法,可以照顧自己最喜歡的人的的美意,就可以落實不會有爭議,而民眾在投保之後每一年都應該做保單健檢,檢查保險保障是否充足,同時檢視保險金受益人與分配方式是否要做調整。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