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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上海 5 年,親身經歷「租屋鬼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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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9月09日10:20 • 發布於 08月22日07:49 • Lukas Niu/「媽,我明天要出國」
外派上海 5 年,親身經歷「租屋鬼故事」

被公司外派到上海,今年已經進入第 5 年,也進入了一個說長不長、說短不短的「時間坎」──我們這些到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常常說的「時間坎」,指的是每到一定程度的年限,生活和工作上的種種,就會讓你思考該繼續待下去或乾脆離開,而 5 年正是個值得讓人思考的時間點。

我自從來到上海工作之後,即便常常在生活上感到與台灣或以前在國外「十分不一樣的地方」,但大多還能一笑置之或抱著隨遇而安、入境隨俗的心態面對;埋首工作之餘,也覺得很多社會上的紛擾跟自己沒有太大的關係──直到最近,卻因一件切身發生的事件,觸發了許久沒有感受到的不滿與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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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屋「鬼故事」

身為一個租屋族,最無奈的事情,大概就是房東突然要求搬家或臨時要把房子賣掉轉手吧──而我就正好碰上了這件事情,如果把故事簡而言之的變成一段話,還真像我在大學唸法學院時的考卷題目:

「盧卡斯在今年 5 月找了房仲公司 A 尋找租屋處,找到房子之後由於房東平時都在國外,委任房仲公司 A 成立一年的租屋契約;而後,房東突然在租屋一週後委託房仲公司 B 準備出售房屋,且在掛牌出售一週後房屋就被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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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房仲公司 A 始終聲稱不知情,房仲公司 B 則在房屋成交後突然有一日敲門,直接告訴盧卡斯該房屋已出售,您需要準備開始搬家。試問:

(一)盧卡斯究竟是否需要搬家?

(二)如應搬家,到底應該向原房東還是新房東解約,以及要求賠償?」

而我就是那題目中的「苦主」盧卡斯。才剛搬進新租的住處一週,突然就有各家房仲業務來敲門,説:「你這個房子正在出售,可不可以請你本人或聯繫房東,協助讓客人看房?」我才知道自己的房東為了盡快脫手,對外報了低於市場行情 3-4 成的報價,一下成為附近區域炙手可熱的案件。

中國大陸的房仲公司,以往就是出了名的牛鬼蛇神,這下時不時就有不同房仲來敲門,問我能不能請房東給他們代理賣房子或要求帶看,不堪其擾之下,我告訴這些房仲再敲一次門我就報警。

今年,中國大陸房地產依舊低迷,房價不斷探底,因此非常多人急著把手上的房子脫手套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則是為了「救市」,開始放寬買房資格(在中國的部分特定城市,只允許擁有當地戶籍者、或在當地繳納相關保險與稅務達一定年線以上的人,才有房屋購買權),如大家最矚目的上海,近年讓非上海籍居民只需要3 年的社會保險跟稅務年限即可(過去是 5 年)、同時連購買區域都放寬。

簡單來說,如今上海房市一邊在大力脫手,一邊則是在鼓勵更多人進來填補缺口,頓時造就了「房屋換手」的火熱效應。

於是,我的房子就這樣在房仲 B 掛牌銷售後不到一週就賣出,買家甚至沒有進來看過房子,在這過程當中房仲 A 公司則始終堅稱自己不知情。我在得知房屋已售消息後,一直請房仲 A 跟原房東確認,然而對方都說「沒有任何問題,請你放心的住」,直到交易已經成立開始走程序時,房仲公司 A 才「恍然大悟」地表示交易確實已經成功,我需要搬家。

律師在場仍被威脅恫嚇,醜惡人性現形記

在這個過程當中,我深深感到中國大陸的房仲業者,不管在態度上或實際作為上,都十分赤裸裸地以「自身利益極大化」的角度出發,絲毫不在意其他人的權益與感受。我只好請來律師協助,房仲公司 A 則堅稱他們可以和我解約,並且只需賠償一個月租金,要我即刻搬家。

即便律師在旁邊不斷說明,按照當地法律,租客應有哪些受保障的權益及相關的法律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台灣在民法也有一樣的規定,即《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 簡單的說,就是房客在訂立租約後已搬進租屋處居住,縱使房東之後有出售租屋的行為,仍不影響原先房客的租屋權益。),房仲公司A的代表仍堅持要我「立即搬家」。

談判到了這個階段,對方更擺出人類最原始的狀態,不斷地跳針重複說著:「你需要馬上搬家、你不搬走我多的是方法可以讓你走、我們可不是吃素的……」等等威脅他人的語言。而在一旁的律師也只能像個臨時演員,一再表明「這樣違法、任何違法行為產生我們都會報警」等等。

這件事情的尾聲,結束在律師告訴我:「時間點不巧,因為正在過戶當中,房屋的所有權目前仍屬於原房東」,因此房仲公司 A 作為代理人是可以解約的;如果已經過戶成功,我反而可以向新買家房東爭取繼續住下來。他後來也私下建議我,儘管還是可以據理力爭,但如果住得不安心、每天提心吊膽,不如還是搬家吧……。

最後在我也生氣起來,大聲抗議下,勉強爭取到多一點點的賠償作為搬家費用,也再次驗證和這些人好言好語是沒有意義的。

生存在中國社會的「叢林法則」

而當我在中國大陸的社群平台上尋找資料的時候,發現遇到相同狀況的人實在太多,如果在一線城市之外,可怕程度更難想像。甚至我的同事之前在北京分部的時候,就親身經歷過「被逼到房屋牆角脅迫簽約租房」,事後報警也被不了了之的情況。

所謂「見微知著」,這段極度不愉快的親身經驗,也不免讓我回想到自己最常被朋友們問到的「大哉問」:台灣跟大陸到底有哪裡最不一樣?

而我的回答一直都是:「人們所處的環境與所受的教育差異所導致的,對人性的預設有根本性的價值觀差異。」它導致了社會中多數人們日常行為舉止與談吐的不同,也導致了面對他人與自身利害關係不同時,所作所為的差異。而這些「社會文化」上的差異,不是來中國大陸走馬看花、旅遊觀光的網紅,或單看表面的經濟成長數據能夠展現的,終歸還是要在此地生活一段時間,實際回歸到人跟人相處、人在一個環境中長期累積下來,那些最真實的感受。

試想,如果你一出生就處在一個人山人海的叢林裡,人人都處在高度競爭中,一切都在為生存努力,那你恐怕也只會記得一件事情,那就是「自身利益極大化」,別人的感受與禮貌、道德肯定都是次要的。在這裡,小到買東西、水電師傅上門服務,大到至公立醫院看病,第一步對方都一定是先講價錢、先要你付完費,錢先到手再説,至於服務內容、服務品質、服務態度都是次要了。但如此長久下來,何來人與人間的信任,遑論善意與關懷呢?

我在搬完家之後,請了微信平台的打掃阿姨來家中打掃,平台收費 4 個小時 150 元人民幣(約 680 元新台幣),阿姨打掃完我跟朋友一起回來驗收成果。這時阿姨就在旁邊不停的抱怨著我的哪個窗戶多髒、這個浴室原本多可怕,她有多辛苦等等,如此滔滔不絕地直盯著我不斷數落快 10 多分鐘;我只好面無表情地向她說了聲:「辛苦了,會給阿姨一個好評的。」此時我見到大陸朋友在旁邊偷笑,等阿姨走了之後他才告訴我,阿姨會說這麼多,其實就是跟你要小費紅包,平台付費 150 元,她們可能只實拿 60-70 元,都需要再靠紅包的。

但我一時間不明白,如果真是收入不夠,可以好好溝通,為何要用抱怨和責罵的方式「要紅包」?

後來我想通了,在台灣,大部分的時間,我們多半假設人是善意的,在做事情、提供服務、提供建議時,即便多多少少都會帶有自身的意圖或利益,但我相信大多數的人也都會有自身的一把道德量尺、與對他人的起碼尊重,不需要靠他人一直來回檢查或檢舉;但這點在中國大陸確實很有難度,當然不是說當地沒有好人好事,只是在競爭如此激烈且人人力求「生存」的世界裡,過多的善意與輕聲細語,並不會為自己帶來什麼好處;久而久之人們互相尊重的風氣與習慣自然不會存在,更不會有傳承。

這也是為什麼上海和台北、中國大陸和台灣,有著很多生活細節上的差異,例如:為什麼中國大陸的地鐵站每個站口都需要配置安全檢查機器、保安甚至有公安而台灣沒有;為什麼中國大陸的大學不可能讓校外人士去操場健走、打球,而在台灣你卻可以隨意進出大學校園;為什麼許多上海的社區裡,偌大的區域只會開放一個進出口,甚至連消防通道都要上鎖?社區物業會告訴你,因為沒有足夠的人力在其他出入口放置保安。在一切美其名為「安全」、「和諧」的口號下,凸顯的其實是這個地方的集體預設裡,人們需要被管理、人們無法自制自律。

中國大陸的地鐵站每個站口都需要配置安全檢查機器、保安甚至有公安。圖/humphery@Shutterstock

「人在叢林中,不得不學習」

當然,作為一個外派工作者,是我自願「貼近當地」、或說「自討苦吃」,以租房子來說,我一直堅持壓低租金預算來省錢,一般與我同級的外派人員和多數同事,大部分都願意花至少 8 千人民幣(約新台幣 3.6 萬)以上,甚至到兩萬(約新台幣 9 萬元)人民幣左右的費用,做為每個月的房租支出。

當你願意花更多錢,在這裡自然就能免除更多讓你不高興的事物,也自然能住進更高級的房屋、遇到更好的房仲、擁有更好的社區環境等等。在今日中國,「錢」無疑是一個最容易、也最直觀地讓你劃分階級,同時擺脫種種不開心的根本要件,當然這在任何一個地方都是如此,但在中國大陸特別明顯:在上海連叫個車,都有高達十幾種等級,等級越高、開車的師傅越有「素質」,會跟你噓寒問暖會穿著正裝,車內乾淨整齊沒有異味;反觀如果你選擇最便宜的車,那很抱歉車內基本絕對又臭又髒,師傅愛頂嘴不說,還可能帶你繞遠路多揩點錢。

只能說,上海這裡本就長期存在各方人口湧入、高度競爭的現實環境,再加上物質世界的等級劃分薰陶,造就了這裡多數人們最根本的價值框架與互動動機。要在這裡生存得好而不迷失自己,必須既要能夠適應這套叢林法則,又要能想辦法在每天遇到的大小鳥事中,堅持不忘本心。

於是我告訴自己,在日常生活裡被鳥事擺了一道,也學到了一課。「人在叢林中,不得不學習。」

【延伸閱讀】

●大陸工作第一課:「台灣人害台灣人。」
●「我做清潔工作十幾年,妳是第一個向我道謝的」──在上海,說「謝謝」的台灣人與說「沒事」的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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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0
  • 李怡蓁
    我會報警備案,任何仲介進門一律屬於私闖民宅,格殺勿論!
    08月24日05:13
  • 蔡子祺
    大陸民法典第725、726、728就有明文規定,跟台灣的買賣不破租賃契約一樣,要嘛業主跟租客雙方協商賠償後搬離,不然就是得履行租賃合約到租期結束才可以進行買賣轉讓,在此期間業主依然可以將房子進行買賣轉移,但是新業主還是得繼續承接之前的租賃契約,不知道寫這篇文章是小白,還是為了黑大陸而黑,水準挺低的
    08月24日05:01
  • 洪榮振
    強國ㄟ,居然有餓死的
    08月24日04:59
  • Di Lu
    她願去中國是~ 鬼故事,她活著出中國~ 更是鬼故事!
    08月24日04:54
  • 歐正華
    我們公司大,有宿舍,酒店式管理,沒有像你這種可怕經歷,但你的事應該是23,24年才會發生的事吧?之前是疫情,再之前房價沒跌,沒有這種急售的事情!
    08月24日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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