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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台2線碰撞!騎士受傷開車者無過失離去…仍依肇逃罪判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2月18日09:37 • 發布於 12月18日07:23

潘姓男子開車與呂男騎的機車碰撞,潘曾停車,知道呂受輕傷,但稍微停留即離去。由於肇責難判定,檢方僅起訴潘男涉嫌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法官審理後認定潘男有罪,因為即使無過失,逃逸未助呂救護,且不利釐清責任,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潘姓男子去年6月26日下午開車,沿台2線瑞芳往基隆方向行駛時,在指標76K處與同向右側,呂男騎的機車發生碰撞後,呂男人車倒地受輕傷。潘男肇事後有下車查看,明知呂男受傷,未報案及停留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也未施予必要救護措施或留下聯絡方式,趁機駕車離去。

警方接獲呂男報案,循線查出潘男涉案,通知到案說明後送辦。檢察官偵查時,依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指兩車肇事相對駕駛行為不明,跡證不足,雙方各執一詞,無法據以鑑定,對潘男涉嫌過失傷害部分不起訴,但起訴涉嫌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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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並無證據可證明潘男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具有過失,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定無過失,應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考量潘男明知呂男受傷,稍作停留即逕行離開現場,仍有科刑罰必要,不宜免除其刑。

法官說,潘男在事故發生後,明知呂男受傷仍離開,未幫助呂獲得醫療救護,也不利後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行為不當。考量呂男所受傷勢為皮肉撕裂擦挫傷,自力尋求救援或受他人援助可能性高,加上無法認定潘男有肇事因素、坦承犯行,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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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男子開車與呂男騎的機車碰撞,稍微停留即離去。基隆地院審理後,依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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