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瑠公圳蔡金木宅拆屋還地案,原本是一樁單純的土地占用訴訟,但因人權團體抗爭、監察院調查及文化資產提報等因素,導致案件延宕十年,直到法院最終判決確定,進入強制拆除程序。然而,由於地上物住戶賴女士近日提報該處為文化景觀,拆除程序暫時中止,需待新北市文化局啟動文化景觀審議後再行處理。此舉不僅讓案件再次陷入漫長的審議程序,也讓土地所有權人李先生深受困擾,不得不投訴媒體。
筆者曾經歷土地遭他人占用的情況,深知處理此類案件的艱辛與心力消耗,對李先生作為合法所有權人所面臨的不公感同身受,認為本案應回歸法律與事實,依法處理。
關於時效取得的誤解
當事人賴女士於1月20日投書風傳媒提到,根據《民法》相關規定,蔡家已和平且公開占有該財產並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卻未獲法院深入審查。然而,這樣的論述與《民法》規範並不相符。
所謂「時效取得」,是指無權占有者以行使所有權的意思,經長時間占有他人財產後,依法取得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惟查,《民法》對此明訂三項條件:(1)占有人需善意且無過失;(2)必須以所有權人之意思占有;(3)土地須為未登記的不動產。
根據本案事實,涉案土地屬水利用地,產權已明確登記於水利相關單位,且從未變更。也就是說,蔡金木宅地上物住戶不符合「時效取得」的要件,更遑論以此主張土地所有權。
針對土地出售合法性的質疑
賴女士在投書中質疑瑠公農田水利會分割並出售土地予建商的合法性。但是,根據監察院高涌誠委員的調查報告,結論顯示土地處分完全符合法律規範,並未發現重大違失或程序瑕疵。監察院調查結果中亦明確指出相關行為「結案存查」,未對該土地交易提出異議。
賴女士投書中引用監察院報告來支持自身主張,卻與報告結論明顯不符,恐有誤導之嫌。若讀者對此有所疑惑,建議可查閱監察院調查報告原文,以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法治社會應以法為本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土地或建物的登記制度賦予權利事項絕對的公信力,保障善意第三人免於因登記原因瑕疵而喪失不動產權利。本案中,李先生以合法程序向農田水利會購得土地,並經法院判決強拆合規,這已充分證明其合法權益。
事實上,許多合法權益人仍因土地被非法占用而陷入困境。本案再度提醒社會,行政處理應以「法、理、情」為依據,杜絕因情感因素影響法律的執行,避免淪為「情、理、法」的倒退狀態。
土地占用不應成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藉口,更不該以文化資產提報等方式拖延執行。依法行政才能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也為法治社會的基石奠定穩固基礎。(推薦閱讀:朱淑娟專欄:沒有所有權,為何主張居住權?)
*作者為服務業
Cho Chen-Yu 占用久了就覺得土地變成自己的,然後可以乞丐趕廟公,罔顧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該拆屋環地,竟然找社運團體向政府機關施壓,妄想要強取豪奪他人的土地,若這樣也能成,還要法律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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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斌 槍斃死賤誠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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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玲 是嗎?海線顏董豪宅車道用了河床用地,沒報出醜聞還不是霸佔,這家人只是沒立委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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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育材 美國某些州、荷蘭、法國都有佔屋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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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克 嗯!那賴皮寮應該也一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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