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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租金、孳息抵稅解套 繼承人過半數同意有望執行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3月30日02:15 • 發布於 03月30日02:09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遺產稅沒有繳,相關財產衍生的利息、股息拿來抵稅不再是鐵板一塊!財政部指出,第1季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諮詢會)召開出現重大建言,對遺產所生之孳息及收益(如租金、利息及股息等),可研議於遺產分割前,在繼承人過半同意或逾3分之2同意下申請抵繳遺產稅,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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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因為《民法》規定,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需「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處分及做其他用途,對遺產執行上產生很大的困擾。

楊建華指出,實務上曾有遇過繼承人中有人失聯或長年在過外,卡住整起繼承案的例子,為了解決此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特別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在過半繼承人同意或逾3分之2同意下可以抵繳稅金,但孳息及衍生收益則尚未明令適用。

「被繼承人過世之前遺留下來的存款或有價證券的孳息、股利收入等一併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楊建華指出,在這樣的稅法精神下,共同繼承人的遺產稅也會因此增加,給予彈性抵繳遺產稅的空間相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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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楊建華也提醒,如果是當年度親屬過世後才產生的孳息、股利收入等,名義上已經是繼承人財產,因此需併入繼承人個人綜所稅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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