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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連買7片一時失慮? 北檢4點回應綠委質疑

TVBS
更新於 04月12日07:58 • 發布於 04月12日07:58 • 潘千詩
黃子佼。(圖/張哲鳴攝)

藝人黃子佼的性醜聞事件連環爆,還因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獲緩起訴處分。民進黨立委張雅琳看完緩起訴書後,昨在臉書表示無法接受,希望北檢提供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心證或過程。台北地檢署今(12)日表示,因法定刑為1年以下,且黃子佼是初犯等因素,給予緩起訴,並非輕縱。

北檢回應表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有4點考量,第一是黃子佼是初犯,並坦承犯行、二是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的法定刑為1年以下、第三是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第四是黃子佼願支付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情,而為緩起訴,並非輕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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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張雅琳在臉書張貼緩起訴書,發現黃子佼購買性影像長達6年,檢察官卻認為「只是一時失慮」,「長達1800多天連買7片,難道是失慮7次?」張雅琳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2023年修正,持有即是犯罪,卻還繼續下載,「這算是哪種深表悔悟?」

檢察官認為,黃子佼「僅」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供己觀覽,查無散布或販賣情形,所為行為之損害非鉅云云,翻譯成白話文就是「不太嚴重」,讓她直言「實在無法接受。」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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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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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75
  • 陳振陸
    預料中的事、沒辦法啊!就背景強大啊…能拿牠怎麼辦?😆
    04月12日09:28
  • Eric
    初犯?
    04月12日09:27
  • 許多
    沒有輕縱,只有輕判! 人民心中自有公斷!
    04月12日09:32
  • 林本熇(噴漆阿龍)
    12O萬元才是緩起訴的重點,有錢犯罪也不用關。
    04月12日09:36
  • 順哥哥
    法律不是一罪一罚?还是改了?单就持有7部影片,难道不算7条罪吗?还是现在法律改了,杀7个人也只算一条杀人罪?
    04月12日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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