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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F爭議多 經濟部修法排除「廢棄物發電」為再生能源 

信傳媒
更新於 10月25日07:49 • 發布於 10月25日07:49 • 李海琪
去年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強制未來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規模的建物,在屋頂裝設一定比率的太陽光電(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歷經108年、112年的2次修法,其中針對新建建物屋頂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經濟部近日再預告修正,明定建物屋頂的光電設備若未依規定管理維護或拆除回收,違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此外,為解決SRF(固體再生燃料)爭議,經濟部也刪除「廢棄物發電」適用獎勵補助的規定,將「利用或處理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轉換為電 能之發電設備」從再生能源列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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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光電板未達標或未正常發電,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去(112)年5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強制未來新建、增建、改建符合一定規模的建物,在屋頂裝設一定比率的太陽光電;至於何謂「達一定規模建物」等門檻細節,預計由內政部、經濟部同步於年底公布子法確定。

而此次預告草案修正則是針對光電板設置及後續維護制定罰則。根據草案,第一,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未設置達足額光電板數量;第二,有設置足量的光電板,但後續沒有繼續管理及維護,導致未正常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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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當再生能源發電業的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未拆除設備並進行回收,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處置方式

以上3點若未遵守,並且經主管單位通知仍未改善,皆是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於發電效益未達標條件與態樣等,則須等待後續另定子法。

SRF爭議多,廢棄物發電遭排除再生能源行列、不適用補助

另一預告重點則是修正生質能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特別是針對利用廢棄物作為燃料的發電設備,將其排除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補助和獎勵範圍之外。

SRF(固體再生燃料)容易因為管理和使用不當,導致固體再生燃料的處理和應用出現混亂的情況,例如其來源多樣,包含各種廢棄物,品質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又或者供應過剩或需求減少,可能會導致大量SRF無法被適當使用,進而增加廢棄物堆積的風險。

經濟部指出,國際上僅將廢棄物中的生物質部分納入再生能源的範疇,因此本次修法明確排除利用或處理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作為電能來源的發電設備,使其不再適用相關補助規範。也就是說,雖然這類廢棄物發電設備可以繼續運行,但它們不再符合再生能源的定義,因此無法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開發地熱資源:深度超過100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探勘

台灣首座「深層地熱探測井」21日在宜蘭員山正式開鑽,目標深度達4000公尺。為了為推動地熱能發電設置,政府進一步明確地熱能開發規範。

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修法也明定,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

例如若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的過程中,需探勘或開發地熱能,並使用定向井或斜井穿越公有或私有土地地下深度超過100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對超過100公尺的部分提出反對;然而,為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草案也要求開發者必須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和方式進行作業,同時支付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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