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4年前受陳姓女子請託讓兒子當清潔隊員,他雖說「不好啦」但收下陳女120萬元私房錢,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林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定讞。
陳女想讓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自小因病發高燒導致言語遲緩的兒子,能夠錄取正式的清潔隊員,免於每年不續聘的風險,她和丈夫到林光華住處請託被拒絕,但陳女不死心,2018年4月間從臥室衣櫥拿出私房錢,湊足120萬元的千元紙鈔,再赴林的住家請託,「給兒子一個機會」。
林光華雖口頭表示「不好啦(台語)」,仍收受放在客廳茶几上的賄款,事後核定錄取陳女兒子擔任正式清潔隊員至今;林否認犯行,供稱不知道紙袋中有多少錢,認為陳女士來送禮的,隔天就將紙袋還給陳女;陳女則說沒有收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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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林光華身為鄉長,卻沒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廉潔自持,反而賣官鬻爵,違背選民託付,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惡性重大,高雄高分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林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