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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修正民法 離婚制度四大變革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2月21日01:49 • 發布於 02月20日16:02
行政院於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昨(20)日於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共四大重點,其中在贍養費部分,未來離婚後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補充,小孩扶養費則不在此限。

黃世杰表示,針對贍養費的規定有很多種,如果贍養費是雙方約定,就不適用這項修法,若雙方沒有協議,最後是法院裁定,那就會適用這條法規,不過對於子女扶養費,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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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正12條、新增五條,共17條條文。首先,修正裁判離婚原因,通盤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的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同時參考外國立法例來放寬離婚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

其次,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以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第三,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要件;除生活陷於困難外,增訂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另增訂贍養費請求權行使方式、給付程度的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事由、再婚不得再請求、時效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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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有關子女扶養費,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的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並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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