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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不動產開發聯合會批評央行第七波打房,將導致更大的災難

理財周刊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顏瓊真

【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雖然中央銀行第四季理監事會並沒有再推出第八波信用管制,但920上路的第七波信用管制,衝擊餘波蕩漾,台灣省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啓倫指出,央行給的三項協商條件之一的「不可歸責於雙方」,勢將造成購屋者與建商間的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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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啓倫表示,央行第七波打房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溯及旣往」將傷及有實際購買第二戶需求,並與炒房毫無任何關聯的無辜消費者。

他說,依照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第18條貸款約定的條文: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訂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份,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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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份,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黃啓倫指出,第七波信用管制在9/20上路後,引發諸多爭議,央行在10/9宣布,三項豁免條款,其中,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換屋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適用。

包括,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黃啟倫表示,央行同意第二戶的無辜購買者可在承貸銀行切結同意在一年內售出第一戶即可依原貸款成數辦理,惟實務上很少有貸款銀行願意接受切結的方式。再者建商並非金融機構如何貸款予客戶並收受利息,是否公然違反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此外,央行又說: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問題是,客戶是因為購買第二戶才受到第七波打房措施管制,理應可歸責於買方,而央行為了規避消費者反彈,又將此情況解釋為「不可歸責於雙方」,勢將造成消費糾紛頻仍,而整體房市的災難才剛開始,希冀政府相關單位記取中國大陸等打房措施不當的教訓,而造成不可補救的毀滅性災難。

圖片出處:顏瓊真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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