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資料保護局(Dutch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DPA)昨(18日)指出,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於2018年至2020年間,未能清楚告知客戶個人資料的處理方式,違反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處以475萬歐元(約新台幣1億5,454萬元)罰款。
綜合外媒報導,荷蘭資料保護局於2019年展開調查,發現Netflix的隱私權聲明存在不足,未充分告知客戶個人資料會被如何處理。此外,當客戶詢問Netflix收集了哪些相關資料時,所提供的資訊也不足夠,這些行為違反了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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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次裁罰,Netflix表達不服,強調公司自5年前調查開始後,已經更新隱私權聲明並改進資訊提供條款,已對此次裁罰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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