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因被控在網路偷拍論壇購買未成年少女的不雅影片,遭台北地檢署起訴。黃在審理中否認犯罪,檢方求刑7至9個月,台北地方法院今(3)日上午宣判,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務。可上訴。
黃子佼去年被爆出性騷擾風波,他突然開直播爆料多名女藝人吸毒,民眾向台北地檢署告發黃子佼涉嫌強制猥褻等罪後,檢警去年搜索黃子佼住處時,從他的硬碟中發現,他在網路偷拍論壇「創意私房」上購買大量影片,當中有7部是未成年少女不雅片。黃子佼在檢方偵辦時認罪,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2年,引爆各界怒火。
黃子佼案經北檢依職權送台灣高檢署再議,高檢署審查後認為緩起訴確實有待商榷,以偵查未完備理由,將本案發回北檢續查後,認定黃明知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未成年女子的性影像,卻自2023年2月17日起以行動硬碟儲存未成年女子的性影像,將黃起訴。
後來,檢察官查證扣案證據又發現,黃不只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還涉嫌持有41名未成年性影像,檢方7月19日向法院聲請併案審理。
黃子佼涉兒少案分「矚易」案號由法官陳盈呈審理,對應公訴檢察官為林淑玲,由於黃再三於程序上爭執、抗辯,至案件原地打轉,檢方於是依「檢察一體」派偵辦黃子佼的檢察官林岫璁與林淑玲共同論告。
黃在偵查中認罪原本獲得緩起訴,但起訴後黃反而不認罪,理由是涉及的《兒少條例》第53-1條規定是於去年1月10日修訂,引用同法條文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增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黃子佼認為,自己行為的時間點是在新法正式施行前,且無重製、散布,按照舊法並無刑責。檢方則是強調,新法施行後,黃子佼仍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持有」其相關性影像,因此涉法,雙方對此在庭上多次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