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與詹姓男子被控於去年1月間,從國三高速公路苑裡交流道,以高達176公里時速狂飆,到台中市龍井區參加飆車活動(另有1人通緝中,另案審理),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質疑,2人耗費時間約14分鐘36秒(約876秒),距離為31公里,時速應為127公里,警察給檢方的計算方式,卻是用很怪異的「速度倍率」計算出176公里,法院傳喚承辦警察作證,為何不用距離除以時間計算,他說「當初就想要這麼算」,法官質疑這種計算方法「令人匪夷所思」,判決2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台中地檢署起訴指控,張男、詹男與同案被告李男(未到案,通緝中)是朋友,去年(2023年)1月25日凌晨,3人得知台中市有飆車競速活動,遂分別駕駛汽車,於凌晨1時30分3秒,從國道三號苑裡交流道,以平均時速約176公里高速競速飆駛,於同日上午1時44分39秒,約14分鐘36秒,從國道3號龍井交流道南下出口駛離國道3號,1時51分到台中市龍井區中華路二段,與其他人來回競速行駛,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詹與張都坦承,開車與李男一起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到中華路現場等事實,卻堅詞否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2人均辯稱,「我不清楚當時行駛時速多少,抵達中華路現場後也只有在旁邊看,沒有參與競速飆車」,律師則質疑,檢方起訴書記載,平均時速約176公里,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且無競速行駛畫面。
法官則認為,2人耗時14分36秒,全程約31公里,依據2人駕車行駛距離與時間計算,行車時速約為127公里(距離除以時間),與起訴書所載176公里時速差距甚大,雖已超過速限110公里,但僅超過時速約17公里,對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這兩人超速行駛行為雖有不當,但未達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危險程度。
另外,這兩人於案發當時,並無交通違規紀錄,如果張與詹2開車行駛於國道3號高速公路,行車速度高達起訴書所記載的時速176公里,理應被交通監理機關科處罰鍰(指被測速照相機拍到),2人卻無違規紀錄,是否確實以時速176公里高速飆駛,有存疑之處。
法官強調,起訴書記載2人時速約176公里,是員警推估計算,員警是依google map顯示行車時間,與當天三輛車實際行車花費時間,警方認為他們行駛高速公路時間是24分鐘,乘以60秒等於1440秒,再除以97秒,等於1.605倍,此速度倍率1.605倍,再以國道3號最高速度110公里時速推估,當時他們於高速公路上以176公里時速。
法官質疑,為何警方不用距離除以時間,這種最簡單清晰的計算方式?而是用令人難以理解的「速度倍率」,承辦員警作證說明,「主要是以正常的時間除以他們開車的時間,所以會有倍數差,才用最高限速110公里乘以倍數差。為何不直接用距離除以時間?是當初就想要這麼算,我們主要是針對高速公路部分移送」,法官認為警方的計算方法與解釋,「均令人匪夷所思」,據此判決2人無罪,檢方可上訴。
周哥 我一半開150,一半開70,平均不就$110。
1天前
達 這裡警察計算上有謬誤
如果以Google map給的24分鐘來計算,31公里平均時速是77公里多,也就是1.6倍應該是77公里的1.6倍
以最高時速110來算的話,31公里大概也就17分鐘就到了
而且我記得當初ETC上路的時候不是承諾不會使用電子收費的紀錄來作為違規處罰的依據?
1天前
林彥馨 法官都用平均速度在移動嗎?沒聽過速率或是瞬間速度嗎?
1天前
小馬 這時候大家就知道什麼是平均跟瞬時囉?
啊那個智障區間測速不就是算平均?
果然是沒罰到自己跟罰到看不順眼的就拍手叫好
罰到自己了就唉爸靠媽的
三個字有夠可悲
1天前
阿霖 可以在當時時間
上國道親自駕駛操作
看看需要開多快
才能在14分多內,到達目的地
再則
時速127公里
還是超速啊!
如果這樣沒罪
那速限110公里,是在三小?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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