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姓男子拆解曹姓鄰居綁在電線杆上的「請勿停車」告示牌鐵絲,遭告竊盜;鐵絲長五、六十公分,市價僅兩毛錢,仍被檢方起訴。新北地院判無罪,檢察官再上訴,但高等法院認定瞿無不法意圖,判無罪確定。
瞿有精神疾病,依法須指派律師辯護,法律扶助基金會一、二審共支付六萬元律師費用,檢方被質疑「拿大砲打小鳥」,浪費訴訟資源;法界人士也認為,鐵絲是曹姓住戶在公物上私綁,「全案根本是濫訴」。
新北檢表示,本案贓物價值雖輕,但瞿男有多次犯案紀錄,且本案犯罪事實明確卻矢口否認,又有證人指證,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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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指出,曹姓男子在自家門口電線杆以鐵絲纏綁「請勿停車」告示牌;去年二月十九日晚上,瞿姓男子拆解鐵絲。當時,在住處二樓的曹聽到異聲下樓,發現告示牌被拆了,瞿也走得老遠,氣得追人理論,事後提告。
瞿雖否認偷鐵絲,解釋是因怕鐵絲割到路人或小狗,才把鐵絲扯下來,且扯下後扔在曹家植栽處,沒有帶離,強調「不會偷不到兩毛的鐵絲」。但新北市警中和分局依竊盜罪函送,新北地檢署依竊盜罪嫌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竊盜罪構成要件是基於竊盜犯意、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將他人所有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瞿根本沒將鐵絲據為己有,回收業者也表示一公斤鐵絲回收價五元,這綑五、六十公分鐵絲沒有回收價值,判瞿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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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曹姓男子沒要求上訴,但新北地檢署根據鄰居「看到瞿把鐵絲帶走」的證詞堅持上訴。不過高院審理認為,員警證稱鐵絲是在曹家前撿起,監視器也沒拍到瞿「偷走」畫面,明顯無「在被告實力支配狀態下起獲」的狀況,不構成竊盜罪。
高院指出,檢察官對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檢察官上訴卻沒補強證據,只是一再爭辯,因此駁回上訴。
郁惠 這位檢察官可以多做一些更有意義的事嗎?例如抓貪扁回去中監…XD
2019年02月17日23:24
源 濫訴就是濫訴,還死不承認
2019年02月17日23:37
jude 法官應該當庭斥責這個吃飽太撐的撿查官!
2019年02月17日23:48
吳中行 台灣是有勢沒事,沒勢有事,,
2019年02月18日00:00
Hung 提告的人有事嗎 檢查官是沒事找事?
2019年02月18日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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