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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L圖表】台灣37個死刑犯的判決,是如何做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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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9月18日09:18 • 發布於 09月19日00:30 • 文字:李秉芳|圖表:梁敏萱

文字:李秉芳|圖表:梁敏萱

每當社會發現重大案件,死刑存廢與否的討論就會升高。在2000年後,台灣死刑執行人數大幅下降,但對於死刑該保留或廢除,目前行政和立法機關目前仍無共識。37名死刑犯在今年聲請釋憲,主張死刑違反人性尊嚴及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憲法法庭將在本週作出判決,攸關著死刑制度的調整甚至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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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日前公布《2024台灣死刑判決報告:37位死刑犯判決之恣意性分析》,透過多項變因統計結果,主張死刑判決具有「恣意性」,也就是相似的行為人與犯罪事實,隨著不同審級、不同法官的主觀心證與判斷,有時候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有時候是無期徒刑與死刑的差別,甚至是無罪與死刑的差別。

「恣意性」指的是無法預測死刑判決會如何做出,哪些因素會導致判死。這種不確定性可能存在於偵查、審判和執行階段。恣意性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律應讓能讓人清楚知道哪些行為會導致哪些後果,才能確保法律的可信度。

當死刑判具高度恣意性時,人將無法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死刑結果,也讓死刑判決的正當性受到一定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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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位死刑犯具備「量刑從輕」因子,被法官審酌了嗎?

法院決定量刑時,應考量與「犯罪行為情節」、「行為人屬性」、「政策要求」等,後兩者具有減輕量刑的法律效果,且不得作為加重量刑的理由。

許多定讞的死刑判決是否有妥適的評價量刑因子仍是未知數。例如現在的死刑犯中,有12人具是經診斷後確認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例如精神官能症、腦傷疾病、邊緣智商等,但法院不一定有充分考量行為人的病史、家庭與社福制度支持程度或是行為人取得醫療與社福資源難易等相關量刑因子,因此未適當減輕量刑。

另外通常行為人犯罪時的年紀較輕,是行為人屬性中可以減輕量刑的因子,國際趨勢也通常會注意,不輕易判死年輕人,然而目前的37位死刑犯當中,有超過1/3的人犯案時未滿25歲,其中最年輕的是19歲犯下性侵殺人案的郭俊偉。在這些判決中,法官甚至直接在判決理由寫下「年輕力壯卻不思進取」等。

報告指出,這樣的判決已違反「行為人屬性」相關因子的量刑效果。另外國際上已有普遍共識,父母被判死刑對孩子的負面影響大且持久,因此假如行為人「育有或正在撫養未成年子女」,聯合國人權公約就有相關規範指出,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需更加慎重考量死刑判決,也會作為減輕因子來看待,不過台灣有過半的死刑,在當年判決時都沒考量行為人有未成年子女。

最後則是「有無和解與賠償計畫」也會被考量。可以看到有16%,也就是6位死刑犯,嘗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賠償,不過他們依然遭到判死。

多數死刑犯具備特定行為人屬性

進一步看可以發現,有4位死刑犯同時具有3項以上的量刑從輕因子。像為了找前妻回家而殺人的沈文賓就同時育有未成年子女、智力水平僅在邊緣程度,又吸毒,並且案發後嘗試賠償。

另外與友人共同犯下性侵殺人的劉榮三,也是同時有未成年子女,障礙疑慮和年輕時就犯案等因子。

多數死刑犯具備特定行為人屬性

整體而言,法院只要考量越多與「行為人屬性」相關的量刑因子,就越有可能不會判處死刑。但如果法院拒絕考量,則越容易得出科處極刑的結論。

行為人的生與死之間,就取決於法院對於這些量刑因子的接納程度,因而被認為具有相當程度的恣意性。

曾有5案改判無期,更審次數最多達11次

另外也可以發現,其實有不少死刑犯曾改判無期徒刑。也就是說,在漫長的審理過程中,同樣的犯罪人和事實,也曾被認定為「不必要判死」。

包括纏訟十多年,更審次數多達11次的陳錫卿,陳涉及性侵殺害女大生,同案共犯呂金鎧判20年,並且一口咬定陳也有涉案,陳一度改判無期,不過最後還是判死刑定讞。另外更審次數多達10次的李德榮則是涉犯擄人勒贖案,並將人質燒死撕票。同案共犯巫秋標逃亡被通緝20年才落網,判無期徒刑,而李德榮則因為是負責點火被判死刑。

另外也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的歐陽榕,則在6次更審中曾有2次被改判無期徒刑,理由是法官認為歐陽榕的殺人行為是臨時起意而非計畫預謀,後來也有一次法官認為符合自首要件可以減輕刑期。

另外還有持刀殺人的王鴻偉更審次數也有7次,2017年間時任檢察總長的顏大和以王是「突遭情變刺激殺人」,且最高法院未就有無「教化可能性」事證調查,替王提非常上訴。

以及目前唯一的女性死刑犯林于如,因為殺了婆婆、母親和丈夫三人,在數次的審判中,婆婆與媽媽案都是判無期,殺丈夫則曾判死刑,但在2012年上訴至二審時,台中高等法院將殺丈夫一案也改判無期徒刑。

「無教化可能性」內涵糢糊,37位死刑犯皆未做過量刑前社會調查

另外在死刑判決中也常見到的關鍵字為「教化可能性」的概念,作為宣告死刑與否的重要基準,但司法實務對「教化可能性」並沒有一致標準,也缺乏具體內涵和證明方式。

檢視目前已定讞的死刑案件,多數未回應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問題。部分案件則是法院未經實證調查或委託專業團隊鑑定,就自行認定行為人「無教化可能性」而宣告死刑;部分則是有鑑定報告認定行為人「有教化可能性」,但法院依然宣告死刑。

教化可能性的案件沒有一致判準,沒有一套可參酌和依循的規矩。因此當司法實務操作「教化可能性」,作為考量死刑的重要概念,卻未正視概念相應問題,可能就難以迴避「教化可能性」本身的不確定性與任意解讀空間。

另外在近年越來越受重視的「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必須包含「身心狀況評估」、「心理衡鑑」與「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評估」,評估團隊組成以包括「精神醫學」、「臨床心理」以及「社會工作(以精神衛生、司法、保護業務次專長為佳)、觀護人或犯罪學」等領域之專業人士為佳,共同製作調查鑑定報告。

不過37位死刑犯因為多數犯案與判決的年代較為久遠,沒有任何一位真正經歷過完整的量刑前社會調查,這也讓評估他們是否具備教化可能性顯得更為困難。

最高法院逐漸形成見解,但死刑判決仍缺乏具體標準

現在最高法院見解已逐漸形成,包括「非直接故意」或「非計畫性殺人」的犯行,與「直接故意」或「計畫性殺人」的犯行相比,其情節較輕微,並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的「情節最嚴重罪行」,但卻有超過半數的已死刑案,法院僅認定行為人成立「非直接故意」或「非計畫性殺人」的犯罪,卻未考量最高法院見解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實際內涵,而遭到法院宣告死刑。

另外國際人權公約也指出特定犯罪若為「唯一死刑」,這種立法剝奪法院的量刑裁量權限,無法依行為人的特殊情形調整,已違反國際人權法架構。不過廢死聯盟在報告統計中也卻發現,目前已定讞的死刑案件,仍有行為人是因為涉及「唯一死刑」的犯罪例如擄人勒贖而遭到法院宣告死刑。

台灣37名死刑犯,有過半、19位死刑犯是在「兩公約」施行以前就判決定讞。另外2012年11月,最高法院規範需強制進行言詞辯論才能判死,但沒有進行最終辯論,法官僅以書面審理就駁回上訴死刑定讞的有32例,近乎是全部。

除了上述幾點,死刑案件常有有共犯,但有時候共犯反而讓判決更不穩定。例如死刑定讞後,再審才發現其中一位共犯根本沒參與,代表其餘共犯的死刑判決是建立於「有錯誤的犯罪事實版本」。又或者審理時,其中一位共犯已被處決,導致還活著的被告面對已死的共犯曾說過的不利證詞,死無對證。

又或者如果A和B共同犯了一項只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B的犯行明顯輕於A,在這種情况下,B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A則可能因為「相對來說罪責較重」而被判處死刑。這種情況下,A被判死並非他的行為「一定」該判死刑,而是因為法律的限制和與他共犯B的量刑結果,導致他「被迫」成為被判死的那個人。

台灣雖然對於是否要終極的廢除死刑或是保留仍未有共識,不過對於如何做出一個攸關「生命權」的死刑判決,還有許多可以調整改善的空間,在目前的死刑犯中,也還有主張是冤案的王信福、邱和順等人正在持續救援。

憲法法庭在宣判死刑釋憲案時是否會將過去死刑判決的種種問題重新提出來檢討,要求法院重審,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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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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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5
  • W
    反對廢除死刑
    09月19日02:00
  • 萱萱
    支持死刑
    09月19日04:13
  • Wade
    有殺人就不要談人權 要把自己的額度用來補別人的
    09月19日02:03
  • 建誠
    司法是正義最後防線,台灣是法治地區,依法行政,目前法律有死刑,必須依法執行。
    09月19日01:46
  • ◡̈ 峻陞 ◡̈
    犯罪天堂就是你們這夥人造成的,分析這麼多,請問你們這些人有沒有親人被圖表裡的罪犯奪取生命殘害?有嗎?沒有請閉上你那張嘴
    09月19日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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