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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拿外賣遭強吻 色保全付25萬和解換減刑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5小時前 • 簡銘柱

新北市新莊區某社區一名張姓保全,於112年2月9日凌晨,藉職務之便,在社區大廳內趁11歲住戶A女下樓領取外送餐點時,先以言語關心,再趁機觸摸對方,進而強行擁抱並強吻,最終遭警方逮捕送辦。該案經新北地院審理,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3年10月,張男不服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後,考量其悔意與賠償行為,最終減刑為2年6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在新北市某社區當保全,事發當日凌晨,見11歲A女獨自一人下樓取餐,他竟心生不軌,假藉關心進行言語騷擾,趁A女不及防備之際,伸手撫摸她的左手臂。A女當下不敢多作反應,試圖快步離開,然而張男並未停止,竟在A女搭電梯返家時尾隨,並在電梯處無人且為監視器死角之際,強行擁抱A女,甚至強吻她,嚴重侵犯她的身體自主。

案發後,A女回家後告訴父親,隨即向警方報案,張男被逮捕到案,並遭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官認為,張男身為保全,竟藉職務之便對住戶施以猥褻行為,實屬不可原諒,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張男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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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於上訴期間,與被害人A女之父達成和解,願意賠償25萬元,並已支付部分款項。法院考量張男在偵查過程中態度悔過,且未對被害人造成更大身體傷害,加上被害人家屬在審理過程中表示願意給張男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規定,將刑期減輕至2年6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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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34
  • V
    笑死台灣法律,前幾天一個補習班老師舔奶未滿14的學生判緩刑,不用關。 這個,哈哈,台灣司法台灣司法!既可笑又可悲
    13小時前
  • HYJ
    台灣法律就是對兒童不有善的國家,對一般民眾而言根本是假民主,只有加害者才能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
    13小時前
  • nn
    他都上訴了還有悔意真是看不懂
    10小時前
  • 阿邦
    這種狀況判的越重越能讓老百姓心服口服,只是感覺法官大人明顯雙標,為何有些案例判得似乎非常地輕呢?
    14小時前
  • 阿均★
    嗯嗯,犯罪人只要有悔意就可以減輕刑責或緩刑,謝謝法官
    11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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