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認定,是否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教育部授權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的規定違憲。此案因合格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其年資未被中和高中採計,致使起薪較低而提起聲請。大法官指出,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應享有相同的待遇,現行制度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現象,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教育部須儘速修訂相關辦法。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聘用教師時,按照學經歷及年資決定起薪。然而,公立學校聘用合格代理教師時,是否採計該教師在其他學校累積的年資,各縣市規定不一。由於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在許多縣市不被採計,形同合格代理教師一旦換學校,年資就必須重新起算。
本案聲請人張凱翔於 2017 年至中和高中擔任代理教師,入職之前在其他學校的代理教師年資,未被中和高中納入敘薪,導致張男起薪較低,張男因此不滿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合格代理教師具有合格教師證照,師資培訓之要求與專任教師相同,兩者原則上並無專業能力差別。大法官也點出,考量少子化趨勢、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退休趨緩、減課及課綱調整等因素,各校多採取員額控留、遇缺不補及專案補助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等措施,合格代理教師已成為實質教學人力。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第108條明定教育制度為中央負責的事項。而教育人事制度相關事項,包括教師之養成、教師資格之取得、教師得享有之權利與應履行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時之處理程序等事項,屬於教育制度之一環,應由中央負責規劃。
大法官指出,目前除臺北市、金門縣及新竹縣完全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桃園市及臺中市僅採計高中合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其餘縣市政府大多不採計或僅部分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
判決認為,一國多制現象導致代理教師跨縣市轉職,年資即歸無效,形同允許縣市政府無償享受合格代理教師所累積的工作職能。因此教育部授權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已屬違憲。
教育部主張,應考量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計算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且將代理教師職前年薪納入採計,相關經費恐增加 10 倍以上,政府難以負擔。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教育部沒有提出精確統計數據佐證,不予採信經費暴增的說詞。
此外,大法官認為,為追求國民平等受教育之機會,及平衡城鄉教育之差距,必須提供偏鄉與都會地區同等之師資,以及相同之學習條件與環境。而合格代理教師的待遇,影響其生活保障,對教育品質有所關聯,財政問題並非拒絕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的正當理由。
判決指出,如果代理教師職前年資得不採計,各縣市政府為撙節經費,恐會傾向以合格代理教師取代專任教師,進而使得合格代理教師之進用常態化,悖離以進用專任教師為常態之精神。
此外,大法官還表示,現行合格代理教師制度,已逐漸由初始之暫時性,轉變為常態性替代專任教師工作之性質,合格代理教師所承擔之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已經不易區隔。而教師待遇條例明定正式教師的起薪,可考量其曾任代理教師的年資。而代理教師在全職教學中,角色和責任幾乎與專任教師無異,卻無法享有這項待遇,造成同工不同酬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
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規定於判決屆滿 1 年起失效,教育部應儘速修訂相關辦法,以符合判決要旨。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