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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機車「忘做1事」被罰3600元!網嚇:現在才知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22小時前

生活中心/許嘉惠報導
馬路如虎口,不管是行人還是駕駛者都要遵守交通規則,不僅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人。一名網友日前收到1張罰單,違規原因是「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而被罰錢,貼文曝光後立即引發網友熱議。據了解,駕駛人若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可處1200到3600元。

一名網友將機車停入停車格時忘了打方向燈,慘收罰單。(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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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在網路論壇「mobile01」表示,他收到1張罰單,違規原因是「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但他騎機車既不是變換車道,也沒有轉彎,所以沒打方向燈,他在網路上查詢相關案件,也查不太到類似的情況,只查到汽車停停車格需要打方向燈,因此詢問網友「停在馬路上的機車停車格也要打方向燈嗎?」

貼文曝光後,立即有熱心的網友解答,「凡事為別人著想…不打方向燈?到底誰知道你準備要停入停車格!」、「之前被警察勸導過,當時警察在開單旁邊沒停在格子裡面的機車,警察就叫我方向燈打一下再停進去」、「規定是要喔」、「記得從路邊起步也要打」、「只要變換車行方向,或是即將跨越任何平行方向的標線,都打燈就對了」。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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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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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76
  • 不是權力腐敗,是腐敗的人朝權力前進
    😂😂😂😂😂一堆行車停車違規不抓不嚴懲,把時間跟精力花在法條上的望文生義, 有誰因為停機車進停車格沒打方向燈害死人的,違停害死人的人數都比這多!如果違停、騎上人行道、超速亂鑽能抓好抓滿,你有本事在雞蛋裡挑出骨頭都無所謂
    19小時前
  • 程修文
    先從南部加強執行吧 你懂的
    17小時前
  • yin yi
    一路就是一直閃就對
    18小時前
  • 吹吹風
    哪個縣市要割韭菜也沒寫?
    20小時前
  • 庭嘉
    打方向燈了 還一堆人從右側超車 或者狂按喇叭的 真不知道腦子做啥用
    17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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