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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騎樓停車1個月收28張罰單 車主1原因獲撤銷27張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家住南投的男子阿興(化名)去年9月初至10月中旬之間,因為將自用小貨車停在住家騎樓而遭民眾檢舉,短短1個多月內遭開單28次,他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該騎樓已被阿興的鄰居用牆面封閉,無法通行,失去法規定義的「人行道」功能,最終裁定撤銷27張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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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興在判決書中主張,騎樓是否可以停車,應該因地制宜,921大地震之後,左鄰右舍都在騎樓處建構牆面、封閉通行,當作建築物結構補強,並用來停車,該騎樓早已不具備公眾通行之用;檢舉人因為個人嫌隙多次檢舉,讓他在短短1個多月之內收到28張罰單(每張罰鍰900元),如今雙方已經前嫌盡釋,罰單卻無法消除,這才決定提告,希望法官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認為,阿興的鄰居以牆面封閉騎樓通道,已經觸法,只是沒有受到舉報而已;阿興家的騎樓雖然屬於私有地,但既已成為供公眾通行的人行道,就應該遵守相關規定,而不是貪圖一時方便,停車妨礙行人順暢通行,原處分均是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現場照片、里長證明書、Google街景圖等證據,發現阿興家的騎樓確實無法通行,早已失去作為「人行道」的功能,他將車子停在該騎樓,客觀上難認有妨礙公眾通行,且需要依照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處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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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表示,只是阿興的停車方式,有部分車身位於車道範圍內,剩餘不到一般自用小客車寬度的距離可供同向車輛通行,可能會妨礙到其他車輛通行,最終裁定准許撤銷27張罰單,只罰1張「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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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
  • johan
    到高雄來吧!車子的一半佔滿騎樓,另一半停馬路上,被告發警察都不取締的。
    1天前
  • 南/66750_TDJ-7652
    引用內文 騎樓雖然屬於私有地,但既已成為供公眾通行的人行道,就應該遵守相關規定 騎樓既然是私有地,為什麼政府的便宜行事,把私有地供公眾通行,政府怠惰沒有設置人行道,反而變項濫用權力把私人地強制作為可做公眾通行 政府應設置人行道
    1天前
  • Jeff😎🎋鐵
    哈哈哈… 法律的尊嚴就是用來踐踏的
    1天前
  • 吹吹風
    這一直告訴我們,沒事不要買有騎樓的爛房子。
    1天前
  • 謝曉峰
    主要是警察,這種績效好賺,平常都沒事,需要績效連續開單多天。我停在騎樓外,只因直插,就被開單,重點是,車道邊線離我車尾還有半個車身,而且,這裏我還交錢給市府租借,觀光夜市,使用租借費用。裁決也沒用,道路跟都市管理,是完全兩件事。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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