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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9天上班薪水怎麼給?勞動局提醒這4天需加倍發薪資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下周就是春節連假,北市勞動局近期接獲許多民眾詢問,春節假期薪資怎算?北市勞檢處提醒,春節為餐飲旅宿及大眾運輸業旺季,加班或彈性工時仍需每7日一例一休,且不得連續出勤逾6日;還有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薪資。

今年1月25日至2月2日為長達9天的春節連假,北市勞檢處提醒,餐飲旅宿等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仍需在每7日內安排一例一休,且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

至於1月28日到1月31日(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勞工若於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薪資,且該期間不可安排例假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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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經勞工同意後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日,需徵得勞工同意,並清楚記載調移之日期。(例勞工為部分工時人員,薪資200元/時,1月28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給付該日工資3200元(200*8*2)。

勞檢處說,1月27日為與2月8日休息日對調的彈性放假日,需先確認勞工當日排班情形,若勞工原先排定正常出勤,仍依規定核發薪資;若勞工原先排定為休息日,使勞工出勤,加班費應按休息日標準計算。(例勞工為部分工時人員,薪資200元/時,1月27日已排定為休息日,惟當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給付該日工資2534元【200*(4/3*2+5/3*6)】。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企業應妥善規畫春節期間的人力與工時,並透過勞資協商,落實工時制度。同時雇主應主動宣導勞動法令,保障員工權益,進一步提升勞資關係的穩定性與企業的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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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處長梁蒼淇提醒,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且需合理安排休假,避免因工時安排不當而違反「勞動基準法」。此外,企業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以出勤日性質為準,並依法妥善處理,確保勞工獲得應有的薪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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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檢處提醒,春節為餐飲旅宿及大眾運輸業旺季,加班或彈性工時仍需每7日一例一休,且不得連續出勤逾6日;還有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薪資。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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