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縣長林姿妙因涉嫌違法核發土地農地證明、非法延長臨時建築使用期限、逃避土地增值稅以及涉及特殊洗錢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經宜蘭地方法院59次開庭審理,今(31)日下午裁定其多項罪名成立。
合議庭認為,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未能恪盡職守,反而利用職權圖利他人(有期徒刑7 年 )、財產來源不明罪(有期徒刑2 年6月 ) 、特殊洗錢罪(有期徒刑參3年6月)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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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姿妙與縣府一級主管、其女林羿伶等多名被告集體參與違法行為,其中林羿伶藉由母親的職權,干預縣府公務,導致縣府決策公私不分、體制受損。
而林姿妙因非法金流洗錢、財產來源說明不實,再度損及公務員廉潔信譽。
此次案件包括14名被告,其中多名宜蘭縣政府中高層官員亦被判刑,唯一無罪者為黃志良,因缺乏證據而未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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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對有罪者科以適當刑罰,釋出維護司法公正與反貪腐的強烈信號。
合議庭成員: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陪席法官程明慧、受命法院陳錦雯。
林姿妙遭判圖利、洗錢、財產來源不明 累計12年6個月可上訴 林姿妙遭判圖利、洗錢、財產來源不明 累計12年6個月可上訴 林姿妙遭判圖利、洗錢、財產來源不明 累計12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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