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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新版租賃契約書 竟高達6成不合格

591房屋交易網
更新於 2021年09月30日15:56 • 發布於 2021年09月30日03:03 • 591編輯部報導
圖/建議租賃雙方應使用內政部最新版本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的新版租約範本已上路1年,不少租屋族及房東使用文具店販售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簽約,為保障租屋族權益,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會同地政局於日前蒐集轄內超商、文具店及書局等通路所販售的住宅租賃契約書共計18件,查核是否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然而完全符合規定僅有8件,合格率僅約4成,甚至更有非內政部版本的租賃契約書,因此提醒租賃雙方使用內政部最新版本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契約常見五大缺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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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漏較多的項目包括「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電費每度收取標準未區分夏季及非夏季、未載明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且未揭示網路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收取及其支付方式,易導致費用計算爭議;再來則為「修繕」部分,未記載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的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且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租金。

另外,「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中未揭示得否任意終止租約,易使租賃雙方欲終止租約時衍生履約爭議;「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內未記載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或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時,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最後「遺留物之處理」,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未記載需先由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簽約前善用3天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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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地政局表示,法務局已函請各縣市印刷商業同業公會,宣導印製符合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租賃契約書,民眾也可自行上網列印內政部版本之「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使用,同時呼籲租屋族支付訂金前務必親自確認物件內部情形,並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件及有權出租住宅之證明文件,簽立合約前善用3日審閱權利,仔細審閱房東或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內容及附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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