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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完畢就「生效」合憲 但大法官認應更妥適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1月20日09:20 • 發布於 2020年11月20日09:20

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沒有像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有「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的規定,包括士林地院、桃園地院3法官和男子曾文譽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條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宣告合憲。

曾文譽2015年1月營業稅案,不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向財政部提訴願。當月14日,復查決定書交付郵局,因郵差沒有遇到曾,台北古亭郵局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曾的住居所門口,另1份放在送達處所信箱;曾18日時到郵局領舉。

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訴願應在2月13日(星期五)屆滿,但曾文譽在2月25日才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出訴願書,已逾提起訴願的30日不變期間,財政部決定不受理。曾提行政訴訟但接連敗訴,2017年5月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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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桃園地院行政訴訟語股法官聲請的案子,則是從事水電工程的韓姓男子,2012年間因椎間盤突出,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給付,但勞保局核定不給付。韓申請審議,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駁回,審定書寄存送達韓的住所,由韓妻簽收審定書郵件;韓提訴願也被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已逾期。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所謂「寄存送達」是指送達文書時,原則上應送達本人,但現實上沒法看到本人、也無法拿給同居人、受僱人時,則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的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放在信箱,以作為送達方式,再將文書存放在派出所或郵局等機關讓人民隨時可領舉,用這種方法代替送達本人或同居人。

林說,釋字第797號解釋指行政行為具有全面性、多元性的特徵,人民應受送達的行政文書情形複雜,無法一概而論,行政文書送達的程序應如何規定,有提高行政效能專業需求考量,因此,在判斷行政文書送達的程序規範是否正當時,在不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應適度尊重立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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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轉述,大法官認為寄存送達是在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完成送達時的替代手段,而不管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都是要讓當事人知道有這份文書,作為發生送達效力的要件。考量行政行為多樣、人民受合法通知權的保障、行政效能的公共利益等因素,在行政文書不能交付本人時,以其他方式使當事人知道,沒有另外再規定應經過一定時間才發生送達效力,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不過,大法官認為為更妥適保障人民權利,相關機關也得參酌有關規定,另外設計寄存送達的生效日或起算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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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字797號解釋。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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