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天下房客百百種,每位房東都希望自己承租給準時繳房租、遵守租約守則的優質房客,不過當遇到租約到期卻賴著不走的房客,應該要如何請房客搬走,又該如何自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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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Q你的A)》分享,有名房客在租約到期後,一直聲稱自己找不到適合的房子住,延了4個月都還沒搬走,讓原PO十分苦惱,因此向其他網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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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友提供原PO較激進的方式,「通知里長,警察,敲門進屋。結束。」、「漲房租,每多一個月漲一倍」、「斷水電」、「把門窗都拆光」,不過大多數網友都秉持著正確觀念,建議原PO先寄「存證信函」,定期限請房客搬走。
根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意思就是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房東需立刻表示不再續約,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法律權益。
那麼房東該如何自保呢?律師蔡志雄曾表示,房東和房客簽訂租約時要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如果房客賴著不走,就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
倘若租約沒公證的話,蔡志雄提出,就算寄存證信函催繳,還是不能把房客直接趕走,仍需依終止租約及返還房屋訴訟的程序,等打贏官司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蔡志雄提醒,房東要是沒透過訴訟就直接進房客的房子把物品清空,那可能會構成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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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on Hsieh 打完官司大概又過了一年半載了吧....
2020年11月09日02:23
劉俊宏 台灣的法律就只會保護人渣 ,善良的人只能自求多福!永遠不會改變的!人權是建立在不侵害他人的人權上 才能講人權!在台灣卻是侵害他人的人有人權,被侵害的人只能欲哭無淚
2020年11月08日17:38
郭 維 哲 不想學因為沒房子也沒錢買房
2020年11月08日15:41
阮裕勝 現在無品不守信用的大多了,房東不好當啊!請神容易送神難,碰上一個死皮賴臉,又要死要活的,你就頭大了。
2020年11月08日15:29
大野狼 像這種占房子占車位不走的,政府應該立法快速幫人民解決問題,停紅線能拖吊停私人土地不能拖,什麼道理
2020年11月08日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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