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1日電)憲法法庭判故意殺人罪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合憲,但若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司法精神醫學會今天指出,當判斷涉及生命時,恐有違醫學倫理的維護生命宗旨。
憲法法庭昨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故意殺人罪案件,被告行為時、審理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處死刑;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楊添圍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及2023年日內瓦宣言,都重申,第1、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鑑定;第2、精神科醫師應積極協助在法律上無法為自己有效防禦辯護,及不具足夠能力承擔法律責任的精神疾病及心智障礙者。
楊添圍指出,這兩者是精神科醫師的立場與倫理誡命。不是精神疾病就可以免於一死,而是精神障礙或心智障礙,不具足夠訴訟(就審)能力與責任能力者,才不應處以死刑;這在許多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是可接受的通則。
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接受媒體電訪分析,鑑定被告在行為時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跟現行機制落差沒有太大。
李俊宏也認為,若被告在審判過程中胡言亂語、沒有自我辯護能力,本就應暫停審理、接受治療,待穩定後再繼續接受評審;此時由醫師協助評估被告是否有良好精神狀況,足以接受交互詰問,不會涉及死刑執行判斷,問題不大。
不過對於被告受死刑諭知後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部份,李俊宏指出,雖然這也是醫療診斷,但是當這個判斷可能會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時候,就可能與醫師誓詞「維護生命」的宗旨相違背,有違反醫學倫理的疑慮。
李俊宏指出,不少國家都禁止醫師涉入死刑判決程序,不過各國作法不一;憂心未來若真的上路,可能也會找不到人或很少數醫師會願意執行這樣的工作,因此在下階段進行修法前,盼有更深入的進一步討論。(編輯:李亨山)1130921
vaNda 誰可以制衡大法官?
憑什麼他們說了算?
台灣是極權國家嗎?
誰能證明大法官是自由心證?
誰能證實大法官有足夠的學識跟社會責任?
7小時前
綠 那被殺的人人權在哪裡?
身為正常的人被殺害就是活該嗎?
誰又能給受害者公道?
政府真有本事就確保他們每幾天看一次醫生,每個月定期檢測,照顧他們的家庭,確保他們的家庭都有餘力,沒有餘力的看是送去哪
醫生說沒問題的、不用吃藥的但還殺人的傷人的就讓醫生負責,看是要醫療小組跟政府人員一起扛還是怎樣!拿出配套!不要每次都是吵一吵又無疾而終!
憑甚麼受害者無辜枉死
那誰給他們什麼倫理道德呢?
說不定死的那些都還是什麼好人老實人呢
就問
誰想是下一個?
7小時前
金爾翊 這樣吧,凡是有精神疾病的人先抓起來關,要不然殺了人也無罪,那被殺的人也太倒楣了吧!
7小時前
Bruce Wayne 所以執行死刑其實也不需要精神科醫師的佐證與判斷,法律怎麼規定就該怎麼做不是嗎?不然為何立法?
7小時前
小P 就是文字遊戲!!為壞人解套!
7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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