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有網路影像分享平台日前上傳一段監視器畫面,顯示在6月4日下午16時30分,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455巷口,台北市警局CCTV監視器拍下一部左轉黑色轎車,行經路口人行道未禮讓行人,險些撞上過馬路孕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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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詢該名女子於6月8日前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所,申請閱覽監視器影像,但警員向孕婦說明,根據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警用CCTV設置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惟一依據,警方也無法據此針對違規駕駛進行開罰。
文山二警分局景美所長劉家玲表示:依照道交條例第7-1條規定,民眾針對第44條2項未禮讓行人行為,得於違規7日內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但須民眾自行舉證,無法使用監視器系統作為告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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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二警方統計:112年7月新法上路迄今,舉發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共計140件。為維護行人路權,將持續加強舉發,呼籲車輛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減速,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超級阿瑞 像這種駕駛就該舉發甚至吊銷他的駕照沒收他的車輛,結果不罰,然後還要求要禮讓闖紅燈的行人,我真的看不懂交通部跟那些立委到底在做什麼,該罰的惡劣駕駛不罰,然後還縱容一堆惡劣行人闖紅燈霸佔馬路,到頭來台灣還是一堆惡劣駕駛跟一堆惡劣行人,苦了一堆守法的駕駛跟行人,意義到底是啥??
2023年08月06日06:58
Sophia.amma 須民眾自行舉證,無法使用監視器系統作為告發依據。~
那行人過斑馬線之前,手機先打開錄影畫面,過馬路同時手機作錄影動作,難怪之前新聞報導有行人就是一面走一面在錄影,而且🚗就停在斑馬線不遠處。
2023年08月06日12:18
phyixi 所以現在過馬路都要自己沿路開手機錄影蒐證🤷
(記得要有日期時間在上面的警方才認)
2023年08月06日09:24
龔柏彰ᵕ̈(允菲&允芃) 所以還是需要依靠檢舉魔人的力量,來維持交通秩序
2023年08月06日12:13
阿一 這是什麼法令?!公家機構設的監視系統為什麼不能作為檢舉使用?政府公設的錄影設備也是納稅人的錢,且沒有影音造假的問題,為什麼不能使用公家機關的設備申訴、檢舉??難到要過馬路的人邊走邊拿手機錄影?行人那手機走路不是更危險嗎!!這種法令應該要上公民訴願平台要求修改!只要有民眾至警局申訴,警察就可以據以實際錄影事證開立告發單!
沒有說要民眾過馬路自己搜證的~太沒道理了啦!!
2023年08月06日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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