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朱姓男子與學者盧映潔等認為誹謗罪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有補充或變更的必要,因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14日)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在庭上表示,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已兼顧言論自由及名譽權、隱私權的保障,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及比例原則。
朱姓男子、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等人因刑法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並先後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於今天進行言詞辯論,爭點包括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是否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盧映潔主張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以民事判決強制人民道歉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刑法第310條是以刑罰方式形成對人民發表言論的干預甚至禁止,強制程度遠勝於民事手段,侵害言論自由更鉅;且爭議言論自源頭刪除或下架才是保障名譽的最有效手段,因曾經存在的言論而名譽受損者,也可依民法主張賠償或其他適當措施,相較於刑罰,更能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因此刑法第310條並非沒有較小侵害的替代手段。
法務部則指出,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已在言論自由及名譽權、隱私權的保障間做出權衡。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黃謀信:『(原音)在310條本文的部分,它保障言論自由,如果說是非真實的部分,當然會構成310條第三項本文;但如果它是涉及到個人的隱私跟名譽的時候,這時候即使真實或不真實,這個時候我們立法架構上都要去保護個人的名譽跟隱私。』
鑑定人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則表示,人權會尊重且贊成聲請人的意見,但也認為若思考以民事求償全面取代刑事誹謗刑責,需先考量現行民事司法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慰撫金金額常低於被害人救濟與追訴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因此在將誹謗罪除罪化前,應先克服這些問題,且確保國家能對個人名譽權提供有效保護。高涌誠:『(原音)若以台灣的狀況來講的時候,我們在很多的配套上面目前為止其實還是有一些對於權利保障的部分不足的部分,如果這部分做到了,我們認為是可以遵照聯合國的標準,予以除罪化,所以我們也尊重、也贊成各位聲請人的意見。』
至於釋字509號解釋,人權會認為雖限縮刑法第310條第三項,認為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但在查證部分沒有深入闡述,以致在實務操作上產生困擾,因此希望憲法法庭能再予以補充,有更深入的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