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時賣屋,就算離婚協議書已約定由某一方負擔房地合一稅,但賣屋時仍應由房地所有權人,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2019年1月17日購買一棟房屋,並於2020年5月24日出售,該棟房屋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照理來說,甲君應在房屋、土地完成過戶(2020年5月24日)隔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但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君繳納房地合一稅額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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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甲君向國稅局主張,2020年與前妻乙君離婚,因此才將房屋出售,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乙君負擔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強調,雖然兩人協議由乙君負擔房地合一稅,但兩人協議僅屬於《民法》約定,稅法上,該房屋納稅人仍為甲君,因此,仍應由甲君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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