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郭姓女子買下水上鄉一處房地後,發現鄰居屋簷侵占土地,導致身心受創、難以入眠,僅因約1.38坪土地,提告求償1180萬元。法院判決鄰居須拆除違建並支付每月29元損害賠償,直到拆除為止。
郭女在2024年3月買下水上鄉的一塊地,且在同年5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發現鄰居傅男的屋簷和雨遮竟然越界蓋到她家土地上方,侵占4.57平方公尺(約1.38坪),導致她無法施作新建、改良工程,曾要求對方拆除,對方卻置之不理。郭女主張該巷道原為便利當地居民通行而設,卻遭傅男長期霸佔。林姓村長等7人竟為傅男背書,替他出具巷道通行證明,共同參與侵權行為,也縱容傅男非法佔用。
郭女因被告擅自占用土地,導致其身心受到嚴重影響,憤而提起訴訟。郭女主張,被告的行為造成她土地使用價值損失600萬4414元,且因無法自住或出租,每月損失租金收入8000元,合計124萬8000元。此外,她表示自己因此身心受創導致失眠,每日需藉由焚香祈福與誦經祝禱來舒緩不安與焦慮,因此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455萬元,總計求償1180萬2414元。
傅男強調,他與郭女之間的土地糾紛,主要在於一條約2米寬的既有巷道,這條巷道是當年雙方為了方便通行,各自退縮土地所形成。林姓村長則表示,村內有不少類似情況,居民們為了方便出入,常會互相退縮土地,形成巷道。當地村民也證實,這條巷道是因應居民需求而設置,過去並未明確界定土地所有權,僅知道這是一條供大家通行的便道。
嘉義地院判決傅男應拆除侵占土地的屋簷及雨遮。考量土地位置、公告現值等因素,判決傅男應支付郭女不當得利,並按月支付29元損害金。法院審酌後認為,村長、村民等人的行為及證詞,未侵害原告權利與人格權,因此判決無需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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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傑 僅因約1.38坪土地,提告求償1180萬元
賤商不動產再無恥都不敢開這種價,妳大概也是噗攏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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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 生病了
6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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