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但到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因而只將房地產依現值列為遺產課稅;但經國稅局一查被繼承人帳戶,發現有580萬元轉帳存入,進而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已簽約出售房地,但未正確申報,由於該案還適用20%的遺產稅稅率,最終連補帶罰約951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規定,該房地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的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的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而按「市價」出售房地,最終取得的現金,則要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中區國稅局以實際例子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1年4月間簽約出售A房地,但到甲君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人乙君在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僅將A房按現值2,300萬元列入遺產申報。
但國稅局清查金融遺產時,發現甲君生前有580萬元轉帳存入,進一步查出甲君生前就已簽約將房地以5,800萬元出售 ,並已收取580萬元訂金,只是甲君死亡前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所以審查人員將該筆未收取的債權約5,2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並增列該房地現值2,300萬元為未償債務扣除額,漏報遺產淨額為2,900萬元(5,200萬-2,300萬),漏稅額約580萬元,處0.64倍罰鍰約371萬餘元,也就是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共951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解釋,該案的關鍵在於房地交易的「市價」與「現值」之間的價差;一般不動產市價與「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有不小的落差;以該實際個案來看,價差高達2.5倍,以致最終增列該筆房地現值當成未償債務扣除額時,仍被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若於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房地移轉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