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4/25)審查民進黨立院黨團版本的《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草案,包括增設「資通安全處」與明定立委不得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若違反刑責,經紀律委員會調查後,應提報院會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對此,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質詢時質疑,為何僅針對性騷擾,其他各種立委關說卻沒有入法?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則回應,尊重委員所提,不過針對司法案件關說等,在現行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已有規定了。
民進黨立委范雲、林宜瑾、林月琴與婦女團體代表,上月在三八婦女節當日,共同召開「國會成#MeToo改革最諷刺漏洞?提案修法,立委性騷、性別歧視送紀律!」記者會,提出「禁止性騷與性別歧視納《立法委員行為法》,並將違反立委送紀律委員會調查懲處」的修法訴求。對此,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出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版本,也在《立法委員行為法》中,明定立委不得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若有違反刑責,紀律委員會調查後,應提報院會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對此,黃國昌率先表示「非常贊成」,並稱無論性騷擾、性侵害、性歧視等,都列入《立法委員行為法》,沒有問題。但黃國昌認為,問題在於「立法技術」,他指出,其他行為都沒入法,只針對性騷擾,那麼「立委關說司法」、「立委關說假釋」、「立委收錢喬事」、「立委用公帑到國外私會婚外情對象」、「立委自己審預算申請補助」等情事,是否也該入法?接著詢問周萬來的意見。
周萬來回應,尊重委員所提,不過針對司法案件關說等,在現行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已有規定了。該條文明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黃國昌隨即表示「覺得很奇怪」,他提到,既然有這條法,那麼當初立委有關說司法的情況,結果什麼事也沒發生,所以今天該檢討的恐怕不是只有法律的規定,這才是今天討論《立法委員行為法》應該要關切的重點之一。並再度詢問周萬來是否贊成此觀點?
周萬來則重申,尊重委員所提 ,再由各委員合議提出。黃國昌僅以「謝謝」回應。
黃彥翔 是喔,有規定喔…所以關說的人受到什麼處罰了?
抱歉抱歉,原來還好好的當立委ing
04月25日13:48
Alex誠 自我閹割的綠畜委,完全就是在打假球,完全沒有在改革國會,監督行政,只一味的當閹畜賤狗貪官賊夥
04月25日13:47
阿閔 民禁洞只會騙選票不會做事
04月25日11:53
xiang 綠能你不能
04月25日15:39
raiyax ⋯所以這表示不是沒有規定,而是懲罰機制沒有強制力
不然一堆證據確鑿的怎麼都沒罰?
04月25日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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